上诉状

行政案件上诉状

时间:2021-02-01 09: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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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上诉状范文

  行政案件一审的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决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案件的上诉状模板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行政案件上诉状范文

  行政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 ××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 《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 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 东楼。

  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 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

  为了在 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 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

  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 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

  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

  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 ,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 法是不能成立的。

  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 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规定的。

  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 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 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 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 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

  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 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 “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

  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

  原告 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

  从《 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 荒谬的。

  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 ,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

  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 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

  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 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按批准的《私房建 筑许可证》施工,楼房确属违章建筑。

  ”这是不能成立的。

  因《私房建筑许可证》是被上诉 人根据上诉人的《私房建筑申请书》审查批准后发给的。

  在发证前,被上诉人都严格审查建 楼图纸,做了必要的调查,进行了核实,才发给《私房建筑许可证》。

  特别是划线、打桩、 定位这些工作都在发证以前做了,《许可证》上并没有记载说明应遵守事项,这怎么能说我 们是未按《许可证》施工呢?上诉人的建筑楼房是按《许可证》和现场画线、打桩、定位进 行建筑,这怎么说是“确属违章建筑”呢?

  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市人大通过的 《×××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

  这一认定违反了《×××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29 条和第69条的规定。

  再看一下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书》吧,上诉人是19××年×月 ××日找被上诉人的史××同志,史说“过两天就给你盖章,可以换房证”。

  结果等到19× ×年×月×日被上诉人却作出了所谓的《处罚决定书》。

  上诉人接到后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 ,被上诉人引用法规条文不当,另外还有其他错误,自动撤销了《处罚决定书》。

  按被上诉 人《关于办理私房建筑手续的规定》第6条,已超过时间,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在时隔近几 个月的19××年×月××日被上诉人又下达了所谓《处罚决定书》。

  上诉人又起诉到原审法 院,而原审法院只听信被上诉人口述和《现场勘验笔录》,也没有落实有关证据就草率地作 出了判决。

  《判决书》认为:“被告根据19××年×月××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 议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而实际上,被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所引用的法 规是“(××)国函字121号文和冀政(19××)161号文及《×××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 法(试行)》”有关条款。

  可见,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工作是怎么做的!连被上诉人处 罚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这怎么能公正审理案件呢?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综上所 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上诉人的口述作出判决,是违反 法律、法规的。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 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 正地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 致

  ×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19××年×月×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樊永正,男,汉族,富源县人,1960年4月16日生,住富源县大河乡青龙村公所樊家湾村,系富源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业主。

  身份证:532225196004160732。

  电话:13887474364。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洪波职务:局长

  第三人:王光顺,男,汉族,19XX年3月30日出生,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大河镇青龙村民委员会新田冲村1号。

  第三人:顾会珍,女,汉族,19XX年4月8日出生,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大河镇青龙村民委员会樊家寨村184号。

  案由

  上诉人不服富源县法院富民行初字(20xx)第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二、被上诉人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移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处。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适应法律错误,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1、原审原告诉求“撤销被告注销原告独资企业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应该审理被告注销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诉讼时效应该从原告知道被告具体注销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即从(20x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诉讼案法院调取被告注销资料并质证之日起计算(20xx年4月24日开庭审理质证才知道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的规定,上诉人的诉讼时效应该是20年(本案涉及上诉人企业所有权中的厂房、场地、矿井等不动产)。

  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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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诉人在20xx年4月24日,从(20x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诉讼案法院调取被上诉人注销资料并开庭审理质证之日才知道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时,当时就已经及时主张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诉。

  并于20xx年7月9日取得二审终审生效判决:对涉案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在20xx年7月9日取得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判决后,(20x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才能生效,上诉人才能确实知道自己的独资煤矿被他人非法注销,才能确实知道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错误的、非法的。

  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该从20xx年7月9日确认之诉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适应法律错误,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3、、本案被上诉人的行政许可行为发生于20xx年8月1日,但该许可行为的具体内容不为行政相对人知晓。

  20xx年因第三人转让股份,才引发双方诉讼。

  诉讼结果是“合伙企业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及至20xx年7月9日,原合伙纠纷二审结束。

  上诉人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

  为此一直通过行政程序申诉,并申请被上诉人拿出原件进行鉴定,被上诉人在2xx1年5月17日才明确告知上诉人的司法救济权利。

  因为这类行政许可的隐蔽性,被上诉人又未及时告知上诉人应享有的司法救济权利,上诉人要通过鉴定结果才能知晓自己的权利是否真被侵害。

  因此一审法院以2006年的劳动争议案及2007年的故意伤害案的诉讼情况,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是错误的。

  更何况20xx年富民初字第196号裁定及20xx曲民中终字第725号裁定“合伙企业真实性不予采信”的事实足以推翻这种认定。

  本案应以上诉人“明确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间及被上诉人明确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权利时间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认定还必须具备“且无正当理由的”的条件才能适应该法条。

  本案中,上诉人有正当理由,一直在积极主张自己的诉权,并且《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为此,本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法规规定。

  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适应法律错误,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4、已经生效(20x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对涉案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依据的富云会师验字(20xx)第28号验资报告是虚假的,曲靖云东会计师事务所以曲云会师决字(20xx)第1号决定书决定撤销富云会师验字(20xx)第28号验资报告。

  因此,第三人王光顺冒用上诉人名义和签字,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被上诉人实施了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虚假、欺诈行为是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因此,被上诉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行政行为被宣告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以前的状态。

  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适应法律错误,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5、申请注销个人独资企业与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是两个独立法律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知道合伙企业设立的时间,而并没有提及上诉人应当知道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的时间。

  上诉人一直都不知道自己独资企业被注销的事实,直到2xx1年5月17日收到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樊永正五月五日申请的回复函,明确了自己独资企业被被上诉人变更为合伙企业了。

  诉讼时效应该以2xx1年5月17日为起算点,一审法院计算的诉讼时效错误,应依法纠正。

  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适应法律错误,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6、本案2xx1年5月5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要求对注销申请的笔迹及指纹进行鉴定,被上诉人于2xx1年5月17日告知上诉人向法院起诉。

  上诉人遂于2xx1年5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处理,同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一审法院于2xx1年6月1日立案,6月2日送达起诉状副本。

  依法被上诉人应在2xx1年6月12日前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提交法庭供法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被上诉人在举证期届满并未提交证据,也未作答辩。

  (详见音频视频资料电子版及文字版)法庭审理时却出现被上诉人6月8日提交延期举证申请,6月9日提交材料的怪事。

  当庭审时我方对这种怪象提出质疑时,法官不是配合我们查明事情真相,而是极尽偏袒被上诉人之能事,这肯定和有人爆料分管领导及法官同被上诉人审理期间共用餐相关(见视频)。

  以致一审法院更是错上加错,不是依法认定被上诉人在举证期内未提供证据视为无证据,判决其败诉,反而以所谓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适应法律错误,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一审原告是针对被告对原告独资企业注销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应依法审判被告注销原告独资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依法审判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注销原告独资企业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诉讼时效。

  但是,一审裁定却篡改原告诉讼请求,以注销行为后所谓的“合伙行为”诉讼时效作出驳回裁定!因此,一审裁定明显是篡改案件、判非所请,是“驴头不对马嘴”,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规定,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二、被上诉人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移送查处。

  20xx年,富源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是上诉人个人独资企业,第三人王光顺、顾会珍是上诉人聘请的会计和出纳。

  第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上诉人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于20xx年7、8月间注销上诉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上诉人与第三人的合伙企业,将上诉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非法侵占上诉人的企业财产。

  20xx年,第三人以合伙人的身份将上诉人企业的财产转给他人,非法获得2000多万元占为己有,致使上诉人的企业停产多年、损失数千万元并发生一死一伤重大事故。

  20xx年4月28日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生效的(20x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王光顺、顾会珍)对被告(樊永正)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樊永正)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

  20xx年7月22日曲靖云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了撤销富云会计师验字(20xx)第28号验资报告的决定。

  撤销理由为:“经公司股东会讨论研究认为,因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缺乏真实性,本公司决定对富源云东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富云会计师验字(20xx)第28号)予以撤销。

  上述材料和事实,足以证明第三人利用虚假材料,虚构事实,骗取上诉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并骗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侵占上诉人2000多万元财产占为己有,已经涉嫌侵占财产犯罪。

  被上诉人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2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王光顺、顾会珍侵占财产的刑事责任,并依法撤销涉案的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恢复上诉人独资企业的营业登记。

  但是,被上诉人继续不作为、玩忽职守、渎职推诿,造成上诉人的企业继续停产,造成上诉人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造成一死一伤重大事故。

  因此,被上诉人相关责任人明显涉嫌玩忽职守、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相关责任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上诉人企业停产多年,造成上诉人巨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事故。

  因此,被上诉人相关主管人员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已经明显构成玩忽职守、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并依法履行移送职责。

  综上,恳请二审依法明查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樊永正

  二?xx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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