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交通事故上诉状优秀

时间:2021-02-13 18:43:56 上诉状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上诉状优秀范文

  交通事故上诉状优秀范文【1】

交通事故上诉状优秀范文

  申请人:冯 玲, 女, 1987年 06月 22日出生, 汉族, 住上海市徐汇区徐梅路东湾14号, 电话:15800306493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元;

  (包括:医疗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交通费 元;护理费 元;误工费 元;残疾/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鉴定费 元;营养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驾驶 号车)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驾驶 号车,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将原告撞伤(导致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

  本次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队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同等/次要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不承担/承担同等/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经典上诉状【2】

  原告

  被告

  被告 (交强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商业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交强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元;

  2、 判令被告(商业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直接支付原告施救费13600元、看管费5200元、评估费1700元、车辆损失费17800(21800-4000)元,共计42300元;

  3、 判令被告丰丙良对以上之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12日被告驾驶鲁-鲁挂号机动车沿青银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KM+M处时与前方因交通堵塞在右侧车道排队等侯的由原告驾驶的鲁G-鲁G号机动车车尾相撞,致原告施救费元、看管费元、评估费元、车辆损失费元,共计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对以上之款项按交警认定的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并由第三被告对以上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人:

  年 月 特诉至贵院。

  此致 人民法院 日

  民事起上状范文【3】

  上诉人: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

  被上诉人: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

  原审被告: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 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一、 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

  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50元。

  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50元进行计算。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 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本案的一审原告吴俊林没有能够证明其花费的交通费与自己的住院有联系,特别是在时间上,其提供的票据与其住院时间根据不能够一致,而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支持了吴俊林的交通费的请求,是错误的'。

  三、 关于吴俊林的医疗费,也有一部分与要次交通事故无关。

  从医院的病历中可以看出,吴俊林在治疗过程中,用了进口的贵重药品,有与医院签订的“使用贵重药品协议书”。

  另外,有明显与本案无关的治疗和用药。

  在医院的病历中,看到吴俊林在住院期间治疗了一些与脖子无关的病。

  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予以减除,而一审法院全

  额支持了其医疗费14109元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上诉人,而与刘英武无关,故不应当由刘英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计算上都存在一些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 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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