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民事裁定上诉状

时间:2022-05-19 00:24:32 上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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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文

  导语:民事裁定则是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

  住址:XX区XXX号 电话: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2)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2)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没有对上诉人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造成妨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直接处理的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位于上诉人的院子内,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犯。

  上诉人提供的《房地产所有证》、《实测户地图》、《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等证据材料明确记载了上诉人所属院子的`四址范围。被上诉人现所建房屋位于上诉人院内原先井台之处。1958年国家实行房改进行统一经租,将属上诉人的8间房屋进行经租。但并未对上诉人的井台进行改造、经租。该井台作为上诉人生活的必须部分,属于上诉人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从1958年至今,该井台的性质没有改变。被上诉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房屋建到上诉人院内,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一审反诉原告):朱德付,住南京市聚宝山庄(略)。

  被上诉人(一审反诉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锦安东路583-585号,邮编201204;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玄武区人民法院(2009)玄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9)玄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裁定书;

  2、依法裁定玄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请求;

  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当事人进行诉讼都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本毋须多言,但一审法院恰恰曲解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未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考察上诉人反诉请求所依据法律关系的正当性、合法性,仅仅从字面上揣度,就草率地得出了上诉人的第一项反诉请求是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因而上诉人不具有提出第一项反诉请求主体资格的结论。本案中上诉人的第一项反诉请求是针对被上诉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承诺要做到而实际未做到或未完全做到的事项,正是因为被上诉人在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存在诸多的违约行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因此才向其提起反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上诉人反诉诉请的.表述有利于其他业主,就认定上诉人的反诉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曲解了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诉请的目的,认定事实不清。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诸多问题

  1、没有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有失公允。

  本案双方当事人纠纷因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而起,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十分明确,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双务、有偿性,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可因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而向另一方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与被上诉人提出的本诉请求基于同一个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与被上诉人本诉的请求针锋相对,从内容与形式上均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但一审法院却审理了被上诉人的本诉而驳回了上诉人反诉中的重要诉请,这极大地限制了上诉人的反诉权利,造成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民事诉讼权利上的不平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显然,一审法院没有平等地维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民事诉讼权利,有失公允。

  2、剥夺了上诉人作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主张权利的资格。

  如前所述,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诉请是基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被上诉人应做而未做或未完全做到的承诺而提,换句话说就是针对被上诉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约行为而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本案中作为业主的上诉人完全有资格针对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主张权利。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未正确地适用法律,充分保护上诉人这一民事权利,而是武断地剥夺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资格驳回了上诉人这一正当的反诉诉请。

  3、法律程序适用不当。

  根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业主有权向作为物业公司的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该项权利作为上诉人的一项实体权利,一审法院应当充分地予以保护,即使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第一项反诉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也应当以判决的形式予以体现,而不能以裁定这种处理程序性问题的方式加以处理,而且从一审法院适用裁定的依据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来看,驳回反诉根本不在可以适用裁定的范围之列,一审法院法律程序适用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请求的裁定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及适用上的诸多错误,裁定不当。为此,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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