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土地纠纷上诉状样本

时间:2020-09-16 17:21:01 上诉状 我要投稿

土地纠纷上诉状样本

  导语:土地纠纷是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土地纠纷上诉状样本,欢迎阅读。

  土地纠纷上诉状样本(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____村19社,住所地: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罗____,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______农村承包经营户,住所地: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诉讼代表人:龚____,户主。

  上诉人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龚____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龚____以个人名义于20xx年9月6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给付其集体资产20305.74元。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并将该案编为(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____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享有,户主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持有人,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户主与承包经营户不是同一个概念,其只是承包经营户的代表人。本案中,享有诉权的只能是龚____承包经营户,而非龚____。

  2、人民法院不应主动代替当事人更换诉讼参与人

  本案中,龚____承包经营户部分土地被征用,其享受征地补偿权利主体应是被上诉人龚____承包经营户,而并非龚____。被上诉人龚____承包经营户其他家庭成员未在原审起诉状上签字,也未出具相关决议等共同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就应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对龚____的起诉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该判决驳回起诉。但是遗憾的是,原审法院不但受理了本案,而且在判决书上擅自将原审原告龚____改为龚____承包经营户,将龚____列为诉讼代表人,帮助龚____消除诉讼主体资格缺陷。原审法院如此做,违反不诉不理之基本原则,属于严重程序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的人数为4人,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金额为2xx00元,从而支持了上诉人扣去之前集体资产发放表上显示的多算的2550元集体资产,这是正确的。但是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是否多领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之事实不予认定,实在令人遗憾。

  在一审中,上诉人举示的____村委会、被征地面积丈量原始花名册、参与土地测量之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涉及机场快速通道征地真实面积为2.51亩,但因种种原因却被统计成3.875亩,从而使被上诉人多领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17755.74元。原审法院对与案件有重大关联之事实不予审查与评判,实为不当。

  三、原审判决判决理由牵强,判决结论失当

  (一)、上诉人扣发被上诉人款项20305.74元是正确行使自己的法定抵消权

  1、被上诉人家庭人口问题

  (1)、被上诉人实际符合集体资产分配权的人口为4人;

  (2)、因工作疏忽,被上诉人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的家庭人口被申报成4.5人,多算0.5人。

  2、被上诉人被征地面积问题

  (1)被上诉人在涉及机场快干道征地中,被征地真实面积为2.51亩;

  (2)因种种原因,被上诉人在涉及机场快干道征地中,被征地真实面积被统计成3.875亩,多算1.365亩。

  3、被上诉人应该获得的各项征地补偿款数额问题

  被上诉人土地被征用,按照国家政策,其可以获得四项土地补偿费: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集体资产。

  (1)被上诉人本身应该获得的补偿费数额为:土地费8966.93元(2.51X1.xx64X3200)、青苗费4007.09元(2.51X1.xx64X1430)、综合补偿费19671.19元(2.51X1.xx64X7020)、集体资产2xx00元(5100X4)。总计为:53xx5.21元(不含南联通道占地补偿款35121.6元)。

  (2)因种种原因,被上诉人被错误统计被征地面积、家庭人口,导致其补偿费发放花名册显示的其得到的补偿费总计为73353.7元(5xx03.7+22950,不含南联通道占地补偿款35121.6元),多领款项20305.74元(2550元+17755.74元)。

  4、上诉人在发放集体资产款时,将被上诉人多领款项20305.74元予以扣减,是在行使自己的法定抵消权

  本案中,上诉人扣除被上诉人多领的款项20305.74元之行为完全符合行使法定抵消权的条件:

  (1)债权债务主体相同。上诉人负有给被上诉人发放包括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集体资产补偿费的义务,同时具有法定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多领补偿费)的权利;

  (2)双方所负的义务均属于金钱债务,性质相同;

  (3)双方所负的义务履行期都已经届满;

  (4)双方所负债务不存在法律上不得抵消的法律障碍;

  (5)上诉人已经多次通知被上诉人要求抵消的要求:各级干部已经对双方纠纷调解多次,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通知义务。

  (二)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土地补偿费17755.74元之理由难以服人

  原审法院认为“……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为是否多发原告土地补偿费17755.74元,原、被告双方有争议,并非到期债务,故被告主张不符合法律贵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1、人民法院主要的社会功能就是查清事实,公平判决,抑恶扬善,定纷止争。不能因为双方对事实有争议就搁置不管——正是因为有争议,当事人才对簿公堂,讨个公道。人民法院不能回避矛盾与纷争。

  2、集体资产补偿费与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性质相同,同属征地补偿费之列,均是上诉人根据相关政策对被上诉人被征地的的补偿。原审法院既然允许上诉人扣去被上诉人多领的集体资产补偿费2550元,却不允许上诉人扣去被上诉人多领的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17755.74元,不知道理何在?

  3、实事求而是、有错就改是我们各级国家机关、单位与个人均应该坚持的原则

  上诉人在一审中对被上诉人要求给付集体资产20305.74元之主张行使抗辩权,主张是上诉人在正确行使自己的法定抵消权,原审法院对此抗辩应该认真审查,对抗辩有理的应予以支持,而不必强行要求上诉人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因为采用后一种做法会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的讼累。能用抗辩权就能解决的问题干嘛一定要另提诉讼?

  4、被上诉人不讲诚信,希借助上诉人统计报表中的错误获得不当得利之诉求不应获得支持;否则,法律就会蜕变异化,成为助长人们不劳而获、投机钻营行为之工具,由此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此风不可长,此例不可开。

  综上,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至为不公,应予撤销并在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求。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来你院,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纠纷上诉状样本(二)

  上诉人高**,男,汉族,1x4x年x月x日出生,住无极县xx镇xx村。

  被上诉人赵**,女,1x5x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xx镇xx村。

  一审被告无极县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高** 职务 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xxxx)无民初字第xx1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将本案发还无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合同,而一审判决结果确是终止占地协议,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擅自变更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之规定。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本案中一审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一审被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x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继续履行、赔偿被上诉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不适用上位法,反而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判决终止合同,违反《立法法》的规定。

  2、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1x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该规定第三章“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对土地流转的效力和如何处理所作的具体规定,本案属于土地转包合同,土地转包合同属于土地流转的'范畴,如果适用也应该适用第三章,而该规定的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定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间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和终止,该规定第24条属于第四章,故不适用于本案。

  三、一审判决结果错误。

  1、判决结果明显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的耕地被村委会占用发放宅基地,在发放宅基地时被上诉人的亲家担任村支书,当时上诉人要求村委会给上诉人地,村委会当时说给上诉人粮食,在上诉人的一再坚持下,村委会同意给上诉人地,当时也丈量了,而被上诉人的丈夫听说此事后,主动找到他的亲家,后党支部、村委会给我做工作,让我耕种被上诉人家的地,我答应后,怕被上诉人反悔,便在村委会的组织下订立了土地转包协议,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难道被上诉人说解除就解除吗?被上诉人家有2块地,那一块地还有好几亩,被上诉人家还耕种着,而上诉人家就这一块地,如果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一家吃什么?一审判决上诉人将耕地退给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承包权。

  2、上诉人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上诉人、被上诉人和一审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三方都互付权利义务的土地流转合同,上诉人的权利和被上诉人的义务是上诉人耕种诉争土地至2x2x年,被上诉人的权利和一审被告的义务是向一审被告给付转包费,一审被告的权利和上诉人的义务是占用上诉人的原有耕地发放宅基地,在此合同中上诉人已经将原有耕地交给一审被告发放宅基地,被上诉人已经将耕地交给上诉人耕种4年多,上述事实说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已经诚实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而被上诉人在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后,依法只能向相对人主张权利,而无权剥夺已经履行完自己义务上诉人耕种土地之权利。

  3、一审被告并非不履行合同义务。

  开庭时,一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称现在村里没有能力给付被上诉人粮食,如果有了能力,该给多少给多少,上述事实说明一审被告是想延期履行并非不履行合同义务。

  4、一审判决结果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一审被告在上诉人耕地上发放宅基地十几户,如果上诉人的耕地被收回,上诉人没有土地耕种,没有粮食可吃,那么上诉人会向占用上诉人耕地的人主张权利,要求撤销他们的土地证书,到时候,他们可能会起诉政府要求赔偿,对社会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四、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五、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一审确有错误,请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高**

  xxxx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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