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简称

时间:2020-12-03 15:21:26 上诉状 我要投稿

民事上诉状简称

  民事上诉状简称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民事上诉状精选范本。民事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上诉期限内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而写的司法文书。以下是有关于民事上诉状精选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1】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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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xxx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xx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

  20xx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2xxx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x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x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xx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

  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

  刘XX一家就是因为xxxx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

  在xx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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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

  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xx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xxxx)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xx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xx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

  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

  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

  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

  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xx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

  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范本【3】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

  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xxx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xxx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xxx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

  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

  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

  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

  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

  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

  xx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没能力。

  (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

  (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没有,一次也没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

  (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