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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遗漏了当事人

时间:2023-04-01 01:59:28 上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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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遗漏了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民事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上诉期限内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而写的司法文书。以下是关于民事上诉状遗漏了当事人,欢迎阅读!

  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种子公司经营部。

  住址:××市市中区五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男,52岁,××市种子公司经营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种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经判字第六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县种子公司立即给付我方货款及包装、运输费共13358.08元。

  2.××县种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偿付延期付款的赔偿金。

  3.××车站的罚款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4.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由于诉讼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费用,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失实

  原判决称:“××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车站提货通知单后,即派杨××到××车站提货,因货物未附植物检疫征书和种子合格征而未提货,并电告了原告。”这段话认定了两个事实:第一、被告未提货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第二、被告当时就把未提货的上述原因告诉了原告。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澄清事实不得不赘述纠纷过程。

  ××县种子公司(原审被告)于1997年7月7日电报邀请我方签订5000市斤的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杨××来与我方正式签订1000市斤大葱种子购销合同。

  合同各项具体规定请见附件。

  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约发运大葱种子4055斤,9月5日到达××车站,次日车站向被告发了领取货物的通知书。

  9月16日我方通过银行向被告托收贷款及包装、运输费13258.98元。

  时过半月,××县农业银行以被告“要求退货,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拒绝托收货款,退回了托收凭证。

  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农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农行又退回了托收凭征。

  与此同时杨××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别来电、来函,要求终止合同、退货。

  杨称“由于今年我订的承包任务重,购的货太多,领导要求我停止执行合同、停止进货,请贵部谅解为盼”。

  杨当时所有的函件中从未提到检疫和种子合格证问题。

  由于货物已发出,我方不同意退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在我方发出托收凭证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县农行才发出通知,告诉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均无。”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农行发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报了拒绝付款申请书(××农行寄来的凭征可以证明)。

  由此可见,原判认定的第一点事实是错误的。

  被告并非因为“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书”而不提货,而是因为被告的代理人杨××盲目订合同,购货过剩,不得不终止合同,退掉订货。

  在我方不接受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时过39天,杨才找出这样一条逃避法律、推却责任、转嫁经济损失的脱身之计。

  原判决认定的第二点也是失实的。

  9月10日杨××并未将“没有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这一点电告我方,而是来电请求终止合同,并请求我方“谅解”他的过错。

  二、双方签订的订购大葱种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决称: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

  对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我方认为我们并未违反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

  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约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项。

  因为我方提供的大葱种子没有进行检疫。

  然而,我方走访了种子检疫部门,九 天 考资查阅了有关文件。

  根据我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所列,大葱种子并非必须检疫的对象,是可以免检的种子。

  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种子没有检疫为由来否定原合同是不妥当的。

  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正是因为大葱种子可以免检,铁路方面承运了这批种子。

  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材料请见附件和原审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词。

  三、原判决对双方的裁决是不公正的

  大葱种子至今在××车站库房存放了三个多月,造成了葱种的变质。

  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提货,××车站库房根据有关规定,处以正常罚款的三倍予以重罚。

  这两项经济损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过错导致的。

  但是,原判决称“原告已发到××的4050市斤大葱种子由原告自行处理。

  并承担××车站库房罚款总额的50%”,“其它损失各自负担”。

  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极不公正的。

  原判没有弄清事实真象,因而不能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是非和责任,又错误地适用法律,把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判为无效合同,从而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反而要我方承担因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种不公正的判决,我方不能接受。

  综上所述,恳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2款第2项,《植物检疫条例》第4条、第9条、第10条,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名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2款第6条、7条有关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规定另行公正判决。

  此致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市种子公司经营部

  ××××年×月××日

  附:

  一、本状副本二份;

  二、代理词(打印件)二份。

  注意事项:对判决的上诉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1)简单一对一的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人即为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就是被上诉人。

  (2)都提起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3)必要共同诉讼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①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②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③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2、写上诉理由,应当就原审裁判的主要错误及其“错因”进行分析论证。

  一般写法是,概括原判错误而后批驳。

  如果认为原判有两个以上的错误,可以分别采用“先总括后分驳”或者“先分驳后总括”两种方法。

  上诉理由应当鲜明、准确。

  具体理由,因案而异,但一般不外乎四种情况:?

  (1)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包括与案情实际有出入、证据不实或不足);?

  (2)认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不当(包括误解或曲解法律);?

  (3)认为原审裁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包括未按规定交给上诉人起诉状副本,未进行调解或未进行法庭辩论、质证等);?

  (4)认为原审法院裁判不公(这是上诉的根本理由)。

  3、按不服的金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4、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5、向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上诉。

  实务中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状,找审判员交。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康利尔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站北二村229-1号,法定代表人李凤清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樟树市药都路康美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大明董事长。

  原审被告周明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孝感人,武汉市硚口区诚美保健品商行业主,暂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5号。

  原审被告吉安百姓大药房,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149号,负责人周南江经理。

  上诉人因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一案,不服(xxxx)吉中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二、撤销原审裁定;

  三、责令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

  一、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吉安市就根本不可能成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所以吉安市中院支持恶意诉讼的行为就是“恶意管辖”

  (一)上诉人生产的“康莱斯宝”牌植物本草洗液根本就没有进入江西市场,吉安百姓大药房是被上诉人恶意串通的被告,其根本就没有合法票据来证明其合法的进货渠道,其不可能与上诉人及总经销商对被上诉人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假设吉安百姓大药房进货渠道正常的话,因为吉安百姓大药房没有侵权的过错,其不可能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所以此犹如“富士康”把《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列为被告一样是法律界的一个笑话。

  在此尚且不论临澧县工商局已经对被上诉人以同样案由投诉上诉人的案件作出了《撤案决定书》,上诉人认为: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吉安市就根本不可能成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所以吉安市中院支持恶意诉讼的行为就是“恶意管辖”。

  二、原审法院搞地方保护主义急不可耐,错误再所难免

  (一)原审法院兵贵神速(6月21日上诉人从武汉发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挂号信,6月23、24日为周末,九天 考资6月25日原审法院即作出裁定书):原审裁定书居然连当事人的地址都忘了注明,堪称中国司法史上又一笑话。

  (二)根据最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是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的,所以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是错误的。

  上诉人认为:企业维权无可非议,但官商勾结实为不齿,所以恳请贵院公正裁定,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不要成为公众“诟病”的话柄!如果贵院也坚持护短的话,上诉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诉人不“害怕”在江西以外的任何法院同被上诉人打官司!!

  综上,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07.06

  注意事项:对裁定的上诉

  1、 注意诉讼请求的提法。

  2、 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3】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xx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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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

  xx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xxx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xx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x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xx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

  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

  刘XX一家就是因为xxx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

  在xxx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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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

  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xxxx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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