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经济纠纷上诉状

时间:2023-04-01 04:24:28 上诉状 我要投稿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的,上诉状范文。

  经济纠纷民事上诉状格式及范文

  优秀上诉状【1】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

  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

  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

  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

  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优秀上诉状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xx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被上诉人xx县xx乡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路xx,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该案审理中,二被上诉人薛xx和薛xy辩称所诉贷款属实,但款项用于被上诉人xxx村委会,一审法院遂追加村委会为被告参加诉讼。

  村委会提供的证据系单独的一页帐页复印件,该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关于提供原件的要求,且一页单独帐页而不是整个帐本非常容易伪造。

  此外,该帐页仅能够证明村委会为被上诉人偿还了部分利息,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辩称的事实。

  众所周知,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委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三被上诉人之间明显属于互相串通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金融债务。

  二、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理论和逻辑推理

  本案中,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的是二薛,而非村委会,根据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信用社存在法律关系的也只能是借款人,而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二薛款项借出后真的用于村委会,也与上诉人无关,这只能证实二薛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应当按挤占挪用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信用社作为善意的合同当事人,对借款人款项借出后的去向没有审查负责的权利,也无此义务,更不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薛的这一行为,在其与村委会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在这一借款关系中,上诉人不是当事人,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项借出后用于漂娼,那么按照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判决逻辑,信用社是不是要向**女去追要款项?向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只能是二薛,而不可能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村民委会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系公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性组织,并非作为私法的民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

  民法通则43条针对的是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并无适用之余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该规定,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只有在无具体和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始有适用之余地,本案中两次引用(即合同法第6条和第60条)诚实信用原则实属不当!合同法对借款合同设有专章进行规定,法院审理借款合同案件,应当按照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引用民法通则第84条关于债的定义的原则性规定,也属法律适用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理论和逻辑推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李X,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X号;

  上诉人:薛XX,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X号;

  被上诉人:丁XX,男,出生于1969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X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XX于201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201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

  ”与事实不符。

  丁XX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不好,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2010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XX和康XX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XX的合伙人康XX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

  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XX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201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

  根据丁XX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

  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XX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

  而且至今丁XX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

  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

  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201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XX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201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2010年10月5日前丁XX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XX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

  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 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

  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XX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XX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

  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XX违约赔偿证据不足。

  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201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

  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XX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

  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 一审法院认为“2010年10月9日丁XX与康XX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丁XX与康XX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

  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XX与康XX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XX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

  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2010年10月9日丁XX与康XX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XX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中称“本院认为双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是推卸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

  这种做法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法院解决啥?丁XX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在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也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购买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是不是XX法院缺钱?你XX法官在退休之前准备多为“XX法院搞点创收”呀!一审法院到底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还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呀?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XX撵到旁听席。

  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XXX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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