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侵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时间:2020-12-09 18:29:20 上诉状 我要投稿

关于侵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侵权是什么意思?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关于侵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应该怎么写?一起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关于侵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XX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XX室

  法定代表人吕XX,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XX,男,19XX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娑婆乡XX村人,司机,住静乐县鹅城镇XX村。

  电话: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XX,男,19XX年6月19日生,汉族,保德县土崖塔乡XX村人,司机,住本村,电话;XX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xxx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xxx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XX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依据既无形式要件雇佣合同,也无实质要件,不知依据是什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XX无隶属关系也无控制支配关系,包括时间安排、工具选择以及具体操作都由被上诉人高XX自行决定,不受上诉人控制。

  高XX以自己的吊车独立完成吊装货物的工作,向定作人(上诉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报酬是一次性结算,该吊装业务的法律关系明显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雇佣)关系合同关系。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承揽人高XX操作不当、盲目疏忽造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提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被上诉人高XX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被上诉人马XX损害,依法应由其承担责任。

  三、一审认定:“被告高X雇人从原告货车上卸下钢材,未审查被告高XX是否具备作业资格,未雇佣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指挥吊车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卸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具有过错。”

  上诉人认为,此认定显失公平,被上诉人高XX作为常年从事吊装业务的车辆所有人,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和推定其具有相应的资质,把审查资质强加给上诉人,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和责任,明显不公。

  即使存在选任过失,也仅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

  而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四、被上诉人马XX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供货单位山西百瑞物贸有限公司雇佣被上诉人马XX开车送货到指定地点,在卸货的时候未经充许,擅自进入危险工作重地,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责任划分都存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口市XX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二0xx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侵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2】

  上 诉 人: ×××,男,19XX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广东

  省揭阳市人,现住海口市和平路62-2号。

  身份证

  号码:xxxxxxxxxxxx×××

  被 上 诉人: 海口市琼山区×××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 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大路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二)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沙上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三)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四)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 诉 人:×××,男,19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

  身份证号码:460021951100906XX(被上诉人五)

  被 上 诉 人:×××,男,19XX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

  身份证号码:4600211963070506XX(被上诉人六)

  被 上 诉 人:×××,男,19X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59031606XX(被上诉人七)

  被 上 诉 人:×××,男,19XX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550714061X(被上诉人八)

  被 上 诉 人:×××:,男,19XX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琼山分局干部,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一号,身份证号码:460004195705070×××(被上诉人九)

  被 上 诉 人:×××,男,19XX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5106070614(被上诉人十)

  被 上 诉 人:×××:,男,19XX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411120613(被上诉人十一)

  被 上 诉 人:×××,男,19XX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102190618(被上诉人十二)

  被 上 诉 人:×××:,男,19XX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6809250616(被上诉人十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xx3年5月7日作出的(xxx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xxx3年5月7日作出的【(xxx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一、二、三、四停止阻拦上诉人使用海口市国用(xxx6)第0074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五、六、七、八在五日内拆除其各自修建在上诉人土地上的围墙及建筑物,判令被上诉人五、六、七清除其在上诉人土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并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九、十在五日内迁走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0座祖先坟墓;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5.判令被上诉人十一、十二、及十三在五日内将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座祖先坟墓迁走,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6.请求判令十三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错误判决,理由详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二层水泥建筑框架及墙基均为农民所盖,具体所有权人及建设时间均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7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