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于刑事上诉状

时间:2020-09-29 16:00:24 上诉状 我要投稿

2016有关于刑事上诉状精选范文

  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的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刑事上诉状精选范文【一】:故意伤害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女,35岁,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XX,男,50岁,住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邓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众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截止2月12日医疗费7843.5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1235元、住宿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200元,共14243.5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8日上午,原告骆XX提一桶污水到自家屋后倒,被告与众原告相邻而居,恰逢当日被告的次儿子结婚,在家摆酒席宴请亲戚朋友,被告认为骆在其儿子结婚当天在其屋前倒排污水对其不吉利,遂带其大儿子邓XX等人将污水泼到骆XX身上,并将骆XX踢倒在地,后骆XX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详见XX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XXX)。骆XX的儿子林XX听到骆的呼叫声后赶来阻止,又遭到被告及其亲戚朋友等人持木棒、菜刀、砖头欧打,致使林XX头部等身体重要部位受到重创,左小腿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详见XXX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XXX);。后骆XX家人林XX、林XX、李XX、邓XX等人见状后出来劝阻,也受到被告及其亲戚朋友等人欧打,导致林XX、林XX、李XX、邓XX等人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详见XX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XXXXXXX、NOXXXXXXX、NOXXXXXXX、NOXXXXXXX)。 事后,众原告均到XXX卫生院接受治疗,由于林XX、林XX、李XX三人伤势较重,当日被送至XXX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中林XX、李XX住院治疗了10天(见XX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NOXXXXXXX、NO0XXXXXXX),于1月17日治愈出院,而林XX伤势则比较严重,至今仍在接受住院治疗。截止2月12日,众原告花费了医疗费共7843.5元(见医疗收费收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 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众原告的.经济损失还有:误工费2750元、住宿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邓XX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唆使多人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众原告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众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YJBYS

  二○XX年XX月XX日

  刑事上诉状精选范文【二】: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父),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省XXX县XXX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母),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住XX区XX村XX组,系XX吉AXXX卡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XXX、XXX之子李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9350.1元/年×20年),丧葬费8926元(17852÷12×6),处理事故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此项合共同赔偿计:1984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该肇事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XX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XXX驾驶肇事车辆从XX区XX乡XX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XX乡XX村,当车行至XX区XX(店子)XX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XXX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XX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XX)XX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X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XXX不负责任。现被告人XXX交通肇事一案,已经X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XX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该肇事车辆系被告人XXX2006年5月购买后于2006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XX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XX公司。XXX并与XX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XX公司于2007年 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XXX死亡,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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