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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承诺

时间:2022-10-04 05:48:46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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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承诺

  单方承诺:合同案件中单方承诺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1)皇民三初字第264号

  2、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卓

  被告:沈阳市晋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辽宁省家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位于于洪区赤山路61-1号406号楼1-11-3房屋,施工期限为20**年5月26日至20**年7月31日,工期67天,总价款101582元。

  施工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工期顺延至20**年8月11日。

  20**年8月20日,双方同意工程变更,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增项费用599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一份,保证于20**年8月31日完工,否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年8月31日,工程竣工并验收。

  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0474.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焦点]

  被告方按照承诺的时间施工完毕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裁判要旨]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违约,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包括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该合同的附件、工程顺延协议书、工程预算书等,判断被告是否违约不能仅根据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及其附件,还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形式。

  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竣工时间为20**年7月31日,工程顺延协议书则将工程竣工时间约定为20**年8月11日,原告在工程顺延协议书签字,即表明原告同意工期顺延至20**年8月11日。

  20**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增项费用,原告诉称是被告先施工后通知其交纳增项费用的,但双方签订的工程预算书约定,如施工过程中发生增项,需双方签订变更单并交付增项款后再行施工,该工程预算书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增项后被告应当有合理的施工期限,原、被告对增项后施工期限没有约定,原告诉称被告违约没有事实依据,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庭审中对工程预算书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工程预算书属格式合同,没有就特殊条款作出说明,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工程预算书签字,表示已经阅读了全部内容,工程预算书条款并没有免除或者限制条款,且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称的原告同意施工延期并不代表原告不向被告主张因延期而产生的违约金的问题,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虽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签订的工程顺延协议书及工程预算书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且工期顺延至20**年8月31日是经原告同意的,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卓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违约,而判断本案被告施工是否违约的关键是被告方于20**年8月20日出具的承诺书的效力问题,双方签订的《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约定了施工期限至20**年7月31日,实际履行中,双方协议将工期延期至20**年8月11日,对此,双方是没有争议的。

  被告方于20**年8月20日出具承诺书单方承诺:将未能按期工程顺延至8月底,若在顺延期间仍未完工,本公司需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一切按合同规定赔偿。

  工程结束后,公司给甲方免费保洁,时间由甲方确定。

  另送绿植两盆,并工程中的墙地砖由乙方担付。

  即被告单方将工期顺延至20**年8月31日。

  原告称此单方承诺系被告单方做出,无原告书面认可。

  但从双方实际履行来看,被告于承诺时间即20**年8月31日完成工程,并将承诺赠送的保洁及绿植送给了原告,原告对已完工程于20**年9月10日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并接受了被告赠送的保洁及绿植,故可认定原告对被告的单方承诺予以认可,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承诺对原告具有约束力。

  双方实际上对工程工期重新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按此时间如约完成了工程,故被告不存在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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