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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积分入学条件

时间:2017-10-23 11:01:28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2017广州积分入学条件

  天河区刚发布的意见征集稿,很明显要求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居住、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均满1年,且持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日期截至当年4月30日(含4月30日)。

  和往年的五年四证大有不同,大家留意下!

  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

  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天河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

  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10号)、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各区加快制订来穗人员随迁

  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5〕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以积分制入学(以下简称“积分入学”)方式分配学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天河区居住、天河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来穗人员为其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天河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位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学位(以下统称“公办学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来穗人员(法定监护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时,来穗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居住、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均满1年,且持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日期截至当年4月30日(含4月30日)。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截止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未满7周岁、尚未入学、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公办学位,或当年小学毕业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

  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不包括在本办法内。

  第四条积分入学是按照《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申请积分入学的`来穗人员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的分值。

  按指标体系计算并公示积分结果,积分计算结果相同时,按指标体系“指标编号”顺序依次比较积分。

  结合本区当年公布的公办学位招生计划,按照来穗人员积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排序以及申请人的志愿,进行招生录取。

  第五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开展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本办法申请公办学位。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受理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根据本办法计算并公示申请人积分入学的得分情况,并提交公示无异议的积分入学名单至区教育局;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和公布辖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按申请人的积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顺序以及申请人的志愿,分配公办学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辖内各公、民办学校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核实来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材料;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核实来穗人员就业登记相关信息材料。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本区经商营业情况。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我区购买或自建房产的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登记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区居住的情况,协助提供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区的统计数据信息;负责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初审工作;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本区租住年限和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等相关信息材料。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审核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户籍等有关情况;协助教育部门维护招生秩序,保障学校周边安全。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含接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校学生数),配备我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员编制;负责将积分入学工作纳入到天河区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中。

  区财政局负责对有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任务的公民办学校,按照广州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给予经费补助。

  区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教育部门,协调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各种宣传渠道,向广大企业、来穗人员做好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

  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积分入学申请流程:

  (一)公布招生计划:区教育局每年4月15日前在官方的网站“天河教育在线”(www.tianhe.org.cn)公布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公办学位计划。

  (二)网上报名:申请人于5月9日—5月16日登陆“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平台”(网址:待定)进行基本资料填写。

  (三)资料初审:申请人在网上报名后,于5月9日—5月20日提交申请人本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口本、《广东省居住证》等资料到现居住的天河区各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料初审。

  (四)审核、申诉及公示。

  5月9日—5月27日前,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组织各单位按照《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对申请人积分情况予以审核。

  申请人发现积分审核与实际情况有误的,可在5月30日—6月6日在平台向相应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6月10日前,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对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其中分数相同者按指标体系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进行比较排名。

  (五)网上填报志愿。

  6月21日-6月27日,各申请人登陆“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录取系统”(网址:待定)填报志愿,每人限报一个志愿。

  (六)确定公办学位。

  区教育局根据区来穗人员管理局提供的名单及申请人志愿填报情况,在公办学位招生计划以内,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随迁子女入读学校并予以公示。

  其中,符合在天河区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在天河区劳动就业连续满5年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初中学位的随迁子女需具备我区小学完整6年学籍),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七)报到注册。

  各录取学生在“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录取系统”平台自行打印《录取通知书》,并凭《录取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且该入学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第七条通过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但不服从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自行选择到其他学校就读的,不得享受财政补助。

  不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不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或参加积分入学申请未获得公办学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报名入学。

  第八条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的公办学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区教育局不再受理该生转学至区内其他学校的申请。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实施期间,若上一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新政策,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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