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入户分值表
积分入户分值表:天津积分入户分值对照计算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负责部门 |
备注 |
基 本 分 |
1 |
年龄 |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20分); 36至45周岁(10分)。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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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教育程度 |
1.本科及以上学历(40分); 2.大专学历(30分); 3.普通高中和中职学历(20分)。 |
市教委 |
只计最高分, 不累计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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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 |
1.具有高级职称(50分); 2.具有中级职称(40分); 3.具有初级职称(20分); 4.高级技师(50分); 5.技师(40分); 6.高级工(30分); 7.中级工(15分); 8.初级工(5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只计最高分, 不累计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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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保险 |
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每年最高积12分。 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2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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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房 |
在天津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40分)。包括: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
市国土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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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向 分 |
6 |
职业 (工种) |
非常紧缺职业(30分);紧缺职业(20分); 一般紧缺职业(10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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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落户地区 |
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10分);申请落户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分)。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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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分 |
8 |
投资纳税 |
上一年度缴税额10万元及以上、本年度年检合格的在津注册企业,个人在该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30分)。 |
市工商局等部门 (根据申请进行验资、验缴税) |
同时满足两项条件的,不累计加分。 |
近3年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10万元及以上(20分)。 |
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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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婚姻情况 |
已婚,且夫妻双方均在本市就业(10分)。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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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奖项和 荣誉称号 |
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获得省部级奖项和荣誉称号(20分)。 (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均需政府或部委颁发、认定) |
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 |
只计最高分, 不累计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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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作年限 |
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累计工作6年及以上(能提供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证明,10分)。其中:稳定在一个单位工作10年及以上(20分)。 |
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 |
只计最高分, 不累计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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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积 分 |
12 |
守法诚信 |
积分期间违法、受行政拘留的,或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30分,可分项累计减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1.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2.申领居住证或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投资、纳税证明等); 3.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
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 |
积分入户分值表: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评分表
(2016年最新版)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说明 |
---|---|---|---|---|
基
本
要
求 (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每项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
年龄情况 (年龄计算至申请入户之日)
|
18-30周岁 |
8分 |
( 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者,需同时具备在本市累计缴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以上的条件,才可积分) |
31-39周岁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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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周岁及以上 |
3分 |
|||
身体状况 |
身体健康 |
5分 |
由本人提供本市三甲医院招工体检证明 |
|
劳动合同 |
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年限 |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每满一年积2分;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三年以上,每满一年加1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45分。 |
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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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情况 |
社会保险缴费 年限 |
在本省其他地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缴费满一年积1分,分值不超过20分;在本市参加上述险种的,每个险种每缴费满一年积2分,分值最高不超过70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70分。 |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重复参 保的,不累 积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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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
未违反国家和户籍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生育政策 |
10分 |
由本人提供本市现居住地街道(镇)计生部门审核通过的《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
|
居住情况 |
持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 |
5分,在本市居住每连续满一年的加1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 |
由本人提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 |
|
守法情况 |
无严重犯罪记录 |
2分 |
由本人如实申报,本市公安部门核查。 |
|
个
人
素
质
|
文化程度 |
初中 |
5分 |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本人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项不积分。 |
高中(中专、中技 或中职) |
20分 |
|||
大专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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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及以上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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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 或专业技 术职称 |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1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初级工加10分 |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本人提供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 |
|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3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中级工加20分 |
|||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
5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高级工加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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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及以上 |
6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技师以上加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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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竞赛(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 |
只要获奖1次一等奖或第一名即积20分;获得1次二等奖或第二名积15分;获得1次三等奖或第三名积10分。不累积计分。 |
由本人提供 荣誉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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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荣誉(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珠海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50分;获得珠海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40分;获得珠海市委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加10分。不累积计分。 |
同时获得不同等级或同一等级获得多次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积计分。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 |
|
获得本省其他地级以上市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10分。不累积计分。 |
由本人提供 荣誉证书 |
||
奖
励
加
分 |
个人基本 情况 |
婚姻 |
未婚者积6分 |
由本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承诺书》 |
落户自有住房 |
拥有全部产权积10分 |
由本人提供房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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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用人单位 集体户口 |
8分 |
由本人提供用人单位在入户申请表上加具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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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 (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
参加献血 |
每次积2分,分值不超过10分;参加本市献血的,每次加2分,加分不超过10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 |
由本人提供 捐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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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义工、青年 志愿者服务 |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分值不超过10分;参加本市服务每满50小时,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13分。 |
由本人提供各区团委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
||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
每千元积2分,分值不超过10分;在本市捐赠每千元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13分。 |
由本人提供 捐赠证明 |
||
卫生防疫 |
按岗位要求办理 从业健康证的 |
2分 |
由本人提供本市卫生部门出具的防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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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自觉参加 计划免疫的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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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 |
1分 |
由本人提供本市卫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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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有关规定参加婚检的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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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了户籍地颁发的流动人口计生证明(含本市现居住地打印的电子婚育证明),如实向现居住地卫计部门或居(村)委会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其登记和管理的 |
2分 |
由本人提供本市现居住地街道(镇)计生部门审核通过的《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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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省节育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结扎)的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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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市政策要求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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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分 指 标 |
违法犯罪 (近五年内,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
曾受过劳动教养 |
扣50分 |
由本人如实申报,本市公安部门核查。 |
曾受过刑事处罚 |
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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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曾受过 治安处罚 |
扣30分 |
说明:
1、二级指标中没有标明年限的,无年限限制;
2、初中(不含初中)以下学历不积分。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本科学历积分;
3、申请人提交申请入户材料落户在本市自有住房或用人单位集体户口,因其它原因未能落户上述地址的,相应扣减所得分值;分值扣减后申请人积分排名达不到入户指标范围的,不得办理入户手续;
4、凡提供虚假辅证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5、本表由申请人填写,并带齐相关辅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本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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