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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积分入学

时间:2020-10-20 16:45:09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2021年中山市积分入学

  积分入学是指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外来流动人员入户、子女入读公校。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1年中山市积分入学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2021年中山市积分入学1

  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xx〕97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办理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细则。

  一、入户对象

  已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其本人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流动人员。

  二、入户须知

  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3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以上;

  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

  申请人在我市无房产的,户口落到单位的集体户或镇区指定的社区集体户,其直系亲属暂缓随迁落户。

  4、申请人提出积分入户家庭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xx〕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5、申请人取得积分入户通知书,在我市有房产但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提供原有的积分入户申请材料、证明基础上,提供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申请积分入户。

  此类申请人的户口入家庭户,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一并随迁。

  三、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以上入户原则的流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交迁入地公安分局审核、查验。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正本;

  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申请人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或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

  5、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申请迁入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其申请积分时的计生证明未超出6个月时间的,可免予重复提供计生证明);

  6、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购买社保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或中山市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办理《居住证》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

  7、随迁人员身份及关系证明文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关系证明等);

  8、申请人入户集体户的,需出具单位或社区的同意落户证明;

  9、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

  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且自愿申请入户中山的,申请人应带齐相关证明资料到入户房产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

  各镇区公安分局审核查验相关证明资料正本后,留存正本或对应的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局审核。

  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局签发准迁证明转分局交申请人办理迁移手续。

  经审核应补充材料的,由市局签发补充材料通知转分局告知申请人,审核工作时限自申请人递交应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经审核未通过的申请,由市局签发相关通知书转分局交申请人并告知其申请未获通过的原因。

  五、注意事项

  1、在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前,申请人须确认用于申请积分入户的房产中没有登记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户口。

  如有登记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户口的,须待其户口迁出后方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2、积分入户申请人须保证提交的相关入户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若经公安机关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注销其本市户口。

  2021年中山市积分入学2

  一、适用对象

  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目前在中山市工作并累积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员。

  二、办理步骤

  第一步:到居住地镇区卫计部门开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注意事项:

  (一)办理计生审核表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簿(小孩未上户口,须同时提供小孩《出生证》)。

  2、结婚证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国通用)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全省通用);申请人为男方并已婚的,提供其配偶的上述证明(属未婚的不用提供)。

  4、申请人及配偶双方户籍地乡镇计生部门最近6个月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详见样本,双方户籍不同乡镇的,要分别出具);申请人曾违反计划生育的,须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缴款发票等。

  5、其他可以申请计生加分的证明材料,如上环证、结扎证、查环查孕记录本等。

  (二)如果只申请积分入学可不办理计生审核表,凭相关资料直接申请,但未能进行计生审核的流动人员不享受计划生育情况加分。

  第二步:针对积分计分标准,初步评估自己可以申请的积分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准备证明材料。

  第三步:携带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统一格式工作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1年以上的有效营业执照)、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只申请积分入学为自由选择提供)、居住地卫计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以及申请积分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四步:积分累积超过30分,可到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所在地申请入学排名。

  积分累积超过30分,可到工作所在地申请公租房排名。

  积分累积超过60分,有合法房产的,可到产权房所在地申请入户排名;无合法房产的,在中山有连续合法职业满3年(须提供连续3年的参保证明和居住证),可到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排名。

  注意事项:

  1、第三步与第四步可合并申请。

  2、在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镇区申请入户、入学和公租房排名,累计总积分按个人实际总积分的30%给予奖励,其个人实际总积分的入户、入学和入住公租房准入线分别为47分、24分和24分。

  3、申请入户排名必须于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参加社会保险,在法定工作年龄(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职工16周岁至50周岁)以内,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标准)或在中山市有连续合法职业满3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申请入学排名为未曾入读小学(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申请初中一年级)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申请公租房必须上月在中山市参加社会保险,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山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面积标准,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4、积分申请入户、入学和公租房排名按年度开展,当年未取得入户、公租房资格,下一年度须重新申请排名。

  申请入户、公租房排名与申请积分不在同一年度申请,须再次提交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5、申请多项排名,有合法房产的,到产权房所在地申请积分;无合法房产的,到工作所在地申请积分。

  三、受理时间

  申请积分入户、入学、公租房排名受理时间为上一年9月开始到当年4月底结束。

  四、其他说明

  (一)申请入户或入学排名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镇区排名,申请公租房排名的流动人员按其申请公租房房源地进行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标数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员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二)流动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派驻中山分支机构人员,已在总公司所在地购买社保,也可凭用人单位在异地参加社保证明(购买的单位是总公司的名称,提出申请的上月有参保记录)、中山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积分入户。

  (三)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申请人永久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四)计分方式:入户总积分(住房保障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入学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违法生育行为未满五年,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完毕的(虽已离婚,但前配偶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的(含虽已离婚,但前配偶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

  (六)积分入户申请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首次排名,经首次排名后,仍有剩余指标的,将首次排位未成功取得入户资格的流动人员按照剩余的指标数在全市范围进行二次排位,各镇区二次排位入围人数不超过其当年入户指标数的10%。

  (七)工作证明统一格式可到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www.zslg.gov.cn)下载;户籍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具体样式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可到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www.zsws.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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