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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广州

时间:2022-10-06 17:26:30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2017年积分入户广州

  2017年积分入户广州申报指南【1】

  适用申请人群

  已在广州市就业的农民工以及非本市十城区的城镇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即所有非广州十城区户籍人员)

  申请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未有违法犯罪记录

  3、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市户籍人员除外)

  4、在广州市正常缴纳社保并达到4年(包含)以上

  5、与注册地在广州市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期或以上劳动合同

  6、办理了就业登记或用工备案

  7、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8、总积分达到60分

  9、年龄20-45岁

  分值计算

  1 、文化程度本科(60分);

  大专或高职(40分);

  中技、中职或高中(20分)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2、技术能力中级职称(60分);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40分);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20分)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3、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符合广州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20分) 。 以广州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为准

  4、社会服务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积2分)或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以上各项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5、纳税申请当年的上三个纳税年度,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净入库税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以上(20分)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2】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入户。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复审、上报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复核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 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在20-4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本办法设5项积分指标(见附件),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总积分满60分可申请入户。

  第六条 我市对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总量纳入当年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人应首先登陆广州市积分入户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进行确认,然后到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确定拟给予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排名。

  第十条 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发放入户卡。申请人凭入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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