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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租房

时间:2022-11-14 01:12:26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重庆公租房

  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重庆公租房,欢迎阅览。

重庆公租房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

  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

  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重庆公租房1

  重庆公租房政策规定的是需年满18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相关的政策如下问:

  一、申请对象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配租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六、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租赁期限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退租情形

  1、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风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人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也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经过的程序

  登录市公租房网站或直接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将纸质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受理点——>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完成初审——>市住房保障机构完成复审——>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公示——>摇号配租——>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发出入住通知——>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六、对租赁期限规定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住用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八、怎样才能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租赁5年期满,可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

  售价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等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租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房人的具体条件和购买办法将另行制定。

  九、关于监督管理规定

  (1)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同时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3)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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