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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积分入学要多少分

时间:2021-01-08 09:02:38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海宁积分入学要多少分

  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1】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在我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办〔2012〕68号)、《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补充通知》(嘉委办发〔2013〕108号)和《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委办发〔2013〕134号)文件精神.

  经研究,我市从2014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新居民子女实行按积分入学管理政策,为此,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入学材料

  (一)积分入学申请表:申请入学的新居民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纳入积分制管理;并填写《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 申请入学的新居民子女应具备户籍证明,并提供与积分制管理父母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流程

  (一)新居民子女的父母需在每年4月1日—5月31日向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递交或更新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并填写《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逾期(6月1日以后)不再受理。

  (二)计划招收新居民子女的学校统一在每年6底前做好入学登记预报名工作,报名时需提交《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和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录取办法

  (一)新居民子女入学工作按照“阳光招生、就近入学”原则进行,各相关学校原则上只应录取在本镇(街道)进行居住证登记的新居民子女。

  (二)市教育局每年6月中旬公布全市新居民子女招生计划,按积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三)各相关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新居民父母积分由高到低录取其子女入学(新居民父母双方均有积分的按积分高的一方计算),录满为止;对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符合入学积分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四)各相关学校拟录取人员名单在每年7月上旬前进行公示;录取人员名单在每年7月中旬公布。

  (五)被录取新居民子女在接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入学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新居民事务所、计生办和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确保新居民子女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校要加强和规范新居民子女入学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规定组织好新居民子女报名等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规范。

  (三)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新居民事务所要切实做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服务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认真开展新居民积分的审核、更新工作。

  (四)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计生办要做好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进行计划生育审核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对因特殊原因未满足条件但确需在本市就读的引进人才、技术骨干等紧缺人员的新居民子女,由新居民子女父母工作单位到市教育局领取申请表并向市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提请审核后,于每年8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由市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作统一安排。

  (二)城区公办学校招生,也纳入积分制管理,其它招生条件按当年市教育局发布的`文件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教育局、新居民事务局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新居民子女入学有关问题解答【2】

  一、新居民子女在海宁公办义务段学校申请入学须具备什么条件?

  新居民子女在海宁公办义务段学校申请入学,其父母一方须参加海宁市新居民积分管理,也就是说新居民在海宁参加了新居民积分管理,其子女才可以去公办义务段学校申请预报名。

  二、新居民子女在海宁公办义务段学校申请入学须提交哪些材料?

  新居民子女在海宁公办义务段学校申请入学需提交两份材料:一是《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向新居民事务部门申请积分时填写,并经受理单位签名盖章)。二是户籍证明(孩子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还须提供与父母关系的证明)。

  三、学校接收新居民子女入学流程是怎样的?时间怎样安排?

  凡新居民子女需申请入学的,请按如下流程和时间办理:

  1.新居民子女父母须在5月—6月期间的工作日内向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提交或更新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并填写《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逾期不再受理。

  2.新居民子女在7月上旬可向相关学校提出申请登记,具体时间见学校通知。

  3.市教育局7月上旬公布全市新居民子女招生计划,7月中旬按积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直至录满计划人数为止。

  4.学校根据招生计划,符合积分入学分数线的新居民,按积分由高到低录取其子女入学(新居民父母双方均有积分的按积分高的一方计算),录满为止;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5.学校将拟录取人员名单在每年7月中旬左右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正式公布录取名单。

  6.被录取新居民子女在接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四、新居民子女如要在城区公办义务段学校申请就读须哪些条件?

  新居民子女如要在城区公办义务段学校申请就读的,除须参加新居民积分管理外,其父母一方须在城区经商或务工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一年(计算至当年6月底),同时,还须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五、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高中段学校需哪些条件?

  根据《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办法(试行)》(海教〔2014〕60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起,凡新居民子女在我市升公办普通高中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生在我市取得初中学籍三年;

  2.学生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三年;

  3.学生就读初中期间,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三年。

  2016年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时,以上条件需各两年。凡不符合公办录取条件的,可去民办高中就读。中职类学校不作要求。

  六、新居民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有什么条件?

  新居民子女只要在我市取得高中学籍,就能参加浙江省高考。

  七、新居民子女入幼儿园有什么条件?

  根据《海宁市幼儿园招收新居民子女入园实施细则》(海教〔2015〕30号)文件精神,新居民子女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向相关幼儿园申请预报名。

  1.新生已申报户籍;

  2.父(母)在我市购房或经商或务工;

  3.父(母)持有我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持有《海宁市新居民计划生育审核证明》(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

  由于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办学性质、幼儿园等级和收费等不同,具体招生条件、办法和报名时间等请查阅相关幼儿园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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