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大全

南京保障房买卖

时间:2022-10-07 07:27:37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南京保障房买卖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

  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下列情形: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的常住户口已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二、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1、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三、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1、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四、下列房屋应 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4、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 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

  5、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6、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申请南京公租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含1700元);(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

  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二)申请 企业在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三)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四)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 200人)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1、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2、年满60岁的孤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注:符合城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家庭,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家庭住房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具有本市户籍,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无房家庭(含离异单亲家庭及已满35周岁的未婚个人)。

  (三)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才。

  申请人持《南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市住建委下属的保障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障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4、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相关阅读: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产权处置制度的新途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保障对象按出资金额比例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按份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是指江南六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车辆、住房状况等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

  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视同家庭。

  本办法所称的公有产权人,是指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称市住保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筹集、供应、交易及其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产权清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进退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保障对象持有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根据其经济状况、房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50%。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政府委托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优先供应,纳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八条 政府委托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建设单位可将在建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为成片开发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桥梁及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统筹解决。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电视等公建配套基础设施由各相关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第十条政府委托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小区可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为国有,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管理,其经营收益在扣除管理维护成本后主要用于补贴共有产权保障房小区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不足支出。

  共有产权保障房小区可适当配建部分经营性用房,该部分用房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销售,其销售收入在扣除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剩余部分,专项用于平衡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

  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相关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适用政策由土地出让合同另行约定。

【南京保障房买卖】相关文章:

南京保障房买卖吗10-08

南京保障房最新公示10-09

南京保障房如何申请10-09

南京如何申请保障房10-08

南京保障房申购条件10-08

南京保障房申请程序10-08

南京保障房怎么申请10-08

2017南京保障房申请10-08

南京保障房购买条件11-09

保障房 买卖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