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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保障房

时间:2022-10-07 10:24:02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经济适用房保障房

  保障房与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1】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按目前的规章规定,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非京籍人员凭暂住证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6)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是保障性住房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房还是福利房【2】

  经济适用房制度最初是作为福利分房制度与住房市场化制度之间的过渡性安排出现的。

  1998年是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突破阶段,这一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通知中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设定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者。

  根据当时建设部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划分,保障范围实际覆盖了约80%的家庭。

  由于当时居民收入普遍不高,商品房价格显得高不可攀,经济适用房不但是作为取消实物分房后主要的住房保障形式,还担负着启动房地产市场、拉动内需的责任。

  1999年至2003年是经济适用房的高速发展时期,这期间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4.77亿平方米,解决了600多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00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件)里,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转变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在18号文件中,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虽然还没有明文调整,但其主体地位开始让位于商品房。

  至此,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开始大幅度萎缩,而房地产市场则得到了快速发展。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虽然要求“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但其目的已变为“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2007年以后,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再一次有了明显的转变,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经济适用房被要求规范发展,保障性住房的主体转移到更加符合市场化机制的公租房和廉租房上。

  促进转变的原因之一是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实施中越来越凸显的问题和矛盾。

  随着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之间价格差异的加大,巨大套利空间和对稀缺资源的争夺造就了寻租、朽败现象。

  在价格“双轨制”下,高收入阶层和权利阶层显然比低收入家庭更具寻租能力,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将不可避免。

  从保障房制度的政策演变上也可看出,以提供非产权性住房、满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体系是未来的趋势,而经济适用房应当逐步退出保障市场。

  但是近年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又在很多地方悄然兴起,只不过其存在的形式有所不同。

  事实上经济适用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开向社会销售的,面向低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房,这是一般公众所接触和了解的形式。

  但依据设定的收入和住房门槛,很多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的员工就被排除在了政策之外。

  这就出现了第二类经济适用房,即“允许”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在“自有用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经济适用房。

  能够享受到这一福利的为单位的内部成员或者相关利益者。

  如果说前一种经济适用房还在一定时期发挥了部分保障的职能,后一种则完全演变为福利性住房。

  是手中握有资源和权力的部门为自己本部门谋取的私利,使有机会购买这类住房的人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也产生了寻租朽败的空间。

  这种形式的存在体现了对所谓“自有用地”的曲解。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而非任何个人或单位的“自有”。

  用地者只拥有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使用权是区分用途的。

  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相差巨大,一般来说,价格最低的是公用事业用地,可以无偿划拨,商服用地价格是最高的,其次是住宅用地,而工业用地因为可以为政府带来税收,政府给予的土地价格相对较低。

  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住宅用地的地价水平为4620元/平米,而工业用地仅为670元/平米,住宅土地价格是工业土地的7倍。

  在一些大城市两者之间的价格水平差距更大,北京、上海、深圳住宅土地价格为14124元/平米、25335元/平米和29132元/平米,分别约为本地工业地价的9倍、15倍、11倍。

  可以看出,土地用途转换就将造成土地价格的巨大变化,所以国家对于土地用途转换是严格控制的。

  并且作为国有资产,土地因为转换用途而形成的增值应该归全民所有。

  能够拥有“自有用地”的主要是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

  这些土地本来的性质分别是公共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等,取得方式有划拨也有出让,但地价都较住宅用地要低很多。

  且不说其中已经存在部分工业用地的地租缺失问题,在“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这些所谓“自有用地”转换为住宅用地,仅需象征性地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取得成本与周边同等土地相比价格差别巨大,则是土地租金的又一次缺失。

  相当于无偿或低价占有全民资源服务于少数团体利益,并且成为部分部门将国有资源转化为私人财产的“合法”渠道。

  土地变换用途而产生的收益本可以用于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但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将土地转换用途形成的巨大价差化公为私。

  这种“保障”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社会不公平。

  因此从土地制度上应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秩序,取消非正常供地方式。

  对于已有的非住宅用地性质的“自有用地”要转换用地性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国家按照相应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收回后公开拍卖。

  如果转换为保障性住房用地,其分配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面向所有的应该受到保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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