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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

时间:2021-01-10 20:59:55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

  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管理规定

  -管理:租赁期限一般为2至5年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确定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及其选房顺序。

  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至5年。

  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在当地政府的监管下,由单位自行组织。

  租金方面,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实现良性循环。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在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采取“先缴后返”的办法,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预先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交纳房租,扣除应收房租后剩余部分,以政府补贴的形式发放给承租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小区物业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均由租户自己负担。

  石家庄市保障房部分申请条件调整

  申请单位和个人诚信很重要 拒不配合入户核查将取消保障资格

  9月12日,记者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管理的补充通知》,对部分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对保障房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其中包括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件、加强承租户诚信管理、实行入户巡查制度等。

  对此,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新政策自9月10日开始执行,在执行之前已经录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家庭仍按原政策审核。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入户巡查机制

  调整后的政策,赋予保障房管理单位(含物业公司)入户调查和将已取消资格家庭住房收回的职责。

  承租家庭应配合入户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现居住人信息。

  对连续两次不能完成入户核查的家庭要进行约谈、取证。

  住房保障部门对拒不配合入户核查的家庭可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房,按政策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承租家庭连续三个月不在保障房居住的,须到保障房管理单位登记备案,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居住的收回保障房。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位名录

  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面,新政要求对有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业,由各区在审核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后,将其列入申报名录;行政事业单位可直接纳入申报单位名录。

  申请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已列入申请单位名录的,单位可组织职工统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职工本人自行申请,但除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外,其余均要求申请人本人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签字确认。

  对未列入企业名录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由受理和审核部门实地核实情况。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申请保障房的管理,不得为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向职工收取费用,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申报规定等行为的,将其移出申请单位名录,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限制其职工申请公租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增加部分要件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上,调整后的.政策适当新增了一些社情要件。

  如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申请前一年内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与此同时,申请家庭成员须在市区实际居住;已备案的房产计入申请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取消保障资格。

  该负责人表示,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保证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

  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记入诚信档案。

  建立申请家庭和申请单位诚信档案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方面,将建立申请家庭和申请单位诚信档案。

  对有骗租、骗保违规使用保障房的家庭,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记入诚信档案,限制其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对因转租、转借保障房被取消资格的,收回住房,终身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申请保障房的企事业单位,年度内连续出现2人次以上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保障房行为的,移出申请单位名录,并给予警告1次。

  被警告单位对违规使用保障房的职工做出处理,协助清退保障房后,方可再次申请纳入单位名录。

  如果单位被警告3次,2年内不得纳入申请单位名录。

  申请单位出现违规代办保障房的,一经查实,记入诚信档案,终身不得纳入申请单位名录。

  “新政施行后,将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惩。

  该负责人表示,申请家庭被记入诚信档案的,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经营所在地管理单位或申请地居委会。

  申请单位被限制申请的,将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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