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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生活补助费标准

时间:2022-10-07 18:50:42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残疾生活补助费标准

  残疾生活补助费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关于“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的规定,可操作性仍然不强。

  在司法实践中,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通常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项规定执行。

  即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然而,笔者认为,《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相关内容亦不太严谨且不够科学,有待完善。

  一、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

  笔者认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及侵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这三个要素来确定。

  首先,残疾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严重侵害,导致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甚至完全丧失。

  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赔偿损失,使受害人获得补偿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之一。

  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的规定,则受害人因致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又无收入的,侵害人应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赔偿;受害人仍有收入的,但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的,由侵害人补足到这一标准;受害人的收入相当于或者高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侵害人则可以不予补偿。

  诚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者与部分正常人相比较,由于受教育程度和掌握劳动技能等因素的差异,残疾者致残后的收入可能仍然高于部分正常人的收入。

  但受害人致残所造成的身体上伤害和精神上损害,必然影响可得利益和期待收入。

  受害人的收入相当于或者高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侵害人则可以不予补偿,显然与法相悖。

  另外,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通常被理解为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明显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受害人致残后的收入可能千差万别,当事人举证难,法官认证更难。

  因此,笔者主张,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赔偿标准的基础。

  而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亦应当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的统计报告为依据。

  其次,侵害人之所以要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因为残疾者的身体遭受侵害人的伤害,部分机体丧失功能,从而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

  对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者而言,仍然可以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自食其力能力,侵害人应承担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由于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因此,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确定赔偿标准的又一关键因素。

  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法定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参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在审判实践中,可将残疾等级界定为赔偿标准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系数分别为1至0.1。

  再次,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是一种常见现象。

  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受害人的行为诱发了损害的发生。

  如由于受害人恶语伤人,使侵害人情绪激动而动手致伤受害人。

  如果没有受害人的诱发因素,损害就不会发生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

  二是受害人的行为与侵害人的行为合致产生了损害的发生。

  如受害人突然横穿公路,使司机来不及刹车或判断失误,造成损害发生。

  三是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致使其损害的扩大。

  如受害人及其亲属放弃治疗、拒绝就医等。

  在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侵害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因此,侵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确定赔偿标准的另一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笔者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概括为: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一至十级所对应的赔偿系数分别为1至0.1。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为基础,根据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系数和侵害人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赔偿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年度赔偿标准=当地居民年度平均生活费×被害人伤残等级对应系数×侵害人责任%。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计算公式【2】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来确定。

  残疾赔偿金实际上包括了因残疾而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困难补贴等基本生活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是并列作为致人残疾所必须赔偿的两项费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只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其中既包含对残疾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内容。

  所以本书在总结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公式时,主要参考了《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此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确定赔偿标准的又一关键因素。

  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法定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参照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在审判实践中,可将残疾等级界定为赔偿标准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系数分别为1至0.1。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助费不得重复计算。

  以残疾者定残之日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所以,首先应当将赔偿年限计算清楚:

  60岁以下的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60岁以上的(60+x岁)赔偿年龄=20-x;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综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公式是:

  残疾生活补助费=伤残系数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赔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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