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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与细则的区别

时间:2022-12-20 17:16:31 蔼媚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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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与细则的区别

  条例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或批准,它规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领域的某些有关重要事项、问题、规定法律性条文、办法、方法或细则。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条例与细则的区别,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条例与细则的区别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细则具体说明

  (一)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

  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辅助性说明。

  (三)“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

  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

  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条例具体说明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

  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

  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条例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用来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及成员的行为,对某一重大的事项办理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的规定的法规性文件。

  (《新应用写作》)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

  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与要求,或用于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等内容的规范类公文。

  现行的公文处理实践中条例、规定、办法等法规性质的公文和与法规性公文联系比较紧密的命令、决定、决议、通告等公文,距特殊的法定效力仅仅次于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党政机关依照法律运用法律的规范形式,将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律条文和党政机关公文双重属性,即有法律的指导作用,又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成为机关、单位、个人在有关方面的行为准则。

  条例的特点介绍

  1、内容的法规性

  条例是国家机关为控制或调整国家生活中某些方面的准则而使用的立法性手段,是基本法律制定以前的单项法规,又是制定以后,贯彻实施之前的具体化,细则化,从而保证基本法律的具体实施。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其所涉及到的对象,必须依条款办事,否则将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经济的处理。

  2、时效的稳定性

  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在一个相当长时限内,对其所涉及的对象行为起约束作用。

  3、制发的独特性

  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称其为“条例”。其制发者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以及受这些机关委派的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党派团体不能用条例行文。这就从行文的源头上保证了条例的权威性、约束力

  条例在颁布前,可以有一个试行的阶段。经过试行以后,加以修改充实,作为正式文件颂施行,成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的文件。

  细则介绍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条例、规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条文中的漏洞,使原条文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

  细则的特点

  细则多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点:

  1、规范性

  细则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补充说明或辅助性的规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特点。

  2、补充性和辅助性

  细则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补充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于贯彻执行。

  3、操作性强

  细则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从而使主体规范性文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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