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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积分入户办理

时间:2022-10-07 20:56:04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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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积分入户办理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21号)、《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2〕32号)、《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已在我市连续办理1年以上(含1年)《广东省居住证》的新市民,在《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内,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范围。

  第四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由市统筹,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协调指导各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受理窗口、信息系统,各区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权。

  第二章 积分规则

  第六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积分入户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五部分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见附件)。

  第七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办法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第八条 新市民随迁子女年度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由市教育局确定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年6月统一向社会公布。

  新市民迁入我市户籍的指标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公安局确定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年2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新市民申请相关公共服务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新市民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三项指标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条 新市民积分情况,根据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各区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指标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新市民,违法生育行为接受处理未满5年,或在申请积分时申请人未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扣减相应分数;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第十二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在对申请入户的新市民积分进行排名过程中,由申请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接到对新市民所得分值提出意见或投诉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职责分工如下:

  区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的核查。

  区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新市民随迁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区急需人才证明的核查、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和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备案文件的核查。

  区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房产证的核查。

  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证的核查。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资料、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及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核查。

  区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区科技部门: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区工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区国税部门: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区地税部门: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举报火灾隐患证明的核查。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

  团区委: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情况的证明核查。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居住证(暂住证)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十四条 新市民在申请积分制服务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等机构执行相关办法有异议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出。对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确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新市民随迁子女获得公办学位或其户籍迁入我市后,其积分制服务管理自动终止。

  第三章 申办流程及资料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有效资料及时统计相应积分,并将积分情况录入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区相关机构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可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通过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新市民,其未曾入读公办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产权房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新生排名。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区、镇(街道)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积分达到30分以上(包括30分)的新市民随迁子女可申请入读。区教育部门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市教育局备案,并报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

  (二)需要为随迁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待遇的新市民,可于每年5月底前持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出申请。未能提供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按政策外生育子女对待。

  (三)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按照全区或分镇(街道)依据父母积分高低对普通借读生进行排名,第一次排名录取后,在入学指标数有空余的情况下,可调剂分配入学指标数,将首次排名未成功取得入读公办学位资格的新市民子女按照剩余的指标数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二次排位;并将排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及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区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此项待遇。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或其他途径公布全市随迁子女入学名单。

  (五)新市民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区公共资源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迁入本区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公安机关,根据该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拟定各区当年入户指标数,报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批准,并报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

  (二)已纳入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在法定工作年龄。

  佛山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2】

  一、积分指标

  异地务工人员原则上积满60分且积分排名达到迁入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当年入户规划名额之内的可入户居住地或就业地。

  二、办理条件

  已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资格联审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条件,且已由区人社部门签发《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1、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2、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

  3、引进人才入户

  三、办理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手续完备的《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卡》。(收原件)

  4、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6、迁入自有产权房屋或单位分配、安排居住房屋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赁、租约持续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簿。(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接收入户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亲戚朋友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提交该家庭户的《房产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写明同意拟迁入人迁入,并在受理民警见证下签名,视为“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收原件,《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7、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四、积分入户口办理程序

  ①申请、受理。申请积分制入户的异地务工人员应提供完备的资料(具体资料见指标及分值表)向迁入地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每年9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进入下一年度入户管理。

  ②审核、打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基金、公安、计生、税务、工商、卫生、国土、住建、民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于每年9月 1日至11月底前对提交了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积分并联审核。联合核查组成员单位同时在积分制入户管理系统中按职能范围对所提交资料的真 实性进行审核,并对核查的积分指标进行打分。

  ③排名、公示。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积分制入户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所得积分按得分高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处理。

  ④发放入户卡。获得入户资格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入户卡(申请人领取入户卡的具体地点由各区确定),入户卡有效期为1年。持卡人凭入户卡 在有效期内到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不愿意交出所承包的土地、林地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省指导意见实行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持 卡人凭入户卡在有效期内到村(居)流管服务站或镇(街道)流管办申请在佛山市流管综合信息系统中作相应的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发入户卡之日算起)。

  五、入户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户口迁入流程1、由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前台受理申请。

  2、受理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因条件不符、材料不齐等原因暂不批准或退件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治安大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二)办理时限

  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办理时限:37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引进人才入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六、积分入户办理地址及时间

  佛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人口管理科 电话:83329376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12345

  南海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86297604

  顺德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22835307

  三水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87783735

  高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88620880

  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14:00-17:30

  七、办理费用

  1、办理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

  2、补身份证,收取工本费40元;

  3、办理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八、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表格说明:

  1.二级指标中没有标明年限的,无年限限制;

  2.凡提供虚**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3.办理积分制入户申请时,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指标说明:

  ①初中以下学历不积分。高级技工学校和**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本科学历积分;

  ②以有效创业投资证明为依据主要是指工商营业执照及与核定的经营范围有关的票据;

  ③佛山市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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