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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保障房

时间:2021-01-13 08:45:07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厦门市建设局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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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及申请须知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租赁住房。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其他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拥有本市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家庭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相关税收缴交凭证和股东股份等证明材料。

  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卡号;

  (三)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五)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市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5〕69号】,目前执行的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如下:

  一、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二、厦门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公寓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两房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

  三、厦门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一)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3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

  (二)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家庭收入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有效期内;

  低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7万元;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五)其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一)项规定“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以房产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等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第(三)项规定不包括本市上山下乡知青通过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户籍。

  第(四)项规定“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截止时间是在申请家庭办理社会保障性住房交房手续前。

  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及分配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后报送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安、民政、国土房产、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七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社会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优先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孤寡老人;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

  配租保障性租赁房的,房型的配租标准具体为:

  (一)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二)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三)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三房型。

  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所在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申请资格,其本批次顺序号作废:

  (一)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二)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三)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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