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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一直住吗

时间:2022-10-08 04:33:06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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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一直住吗

  公租房可以一直住吗(1)

公租房可以一直住吗

  明亮崭新的公租房,俘获了不少中低收入家庭的心。

  如今,泉水A区共有两批3500余户家庭办理完入住手续,不过,依然有的租户心里没底:公租房毕竟是租房,会不会有一天不能住了。

  针对公租房及其后期管理问题,市住房保障中心昨日一一作答。

  新就业职工租期不能超5年

  近日,泉水A区公租房共有两批家庭办理完入住手续,第一批2000户家庭中共有1541户家庭最终领到了新房的钥匙,而第二批3186户入围家庭中共有2016户家庭领到了钥匙。

  随着两批家庭的陆续入住,公租房后续的日常监管等问题随之而来。

  “公租房毕竟是租房,会不会有一天不能住了。”个别租户对租期问题表示担忧。

  据介绍,公租房租期确实有一定年限。

  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保障家庭,可以重新申请,但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而新就业职工承租的公租房租期不应超过5年,期满后不再续租,领取租赁补贴的新就业职工,领取满5年后补贴终止。

  市住房保障中心表示,如果市民一直合乎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可以一辈子都住公租房。

  入住后将定期复核

  公租房是保障房的一种,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目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将实行定期复核制度。

  市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联审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被取消保障。

  据了解,对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立即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比如已经购买了新房子,但是还没有交房或是还没装修完,就可以考虑给一定的过渡期。”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记者获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应退出而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家庭,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或提起诉讼,其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收缴。

  公租房可以一直住吗(2)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有一定限制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为主。

  条件成熟的地区,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自建公租房

  此稿中提出,任何单位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突破政策界线,违规为本单位不合条件的干部职工谋取住房福利。

  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但是,对于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的退出和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可以一直租住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另外,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

  承租期满后,如果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另外,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租赁登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骗租或转让公租房

  将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或获3万元罚款

  此稿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另外,保障对象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补缴;拒不补交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人士称,《办法》针对公租房在实际运行管理中的具体问题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更有利于让真正住房困难的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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