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大全

中山市积分入户

时间:2022-10-08 06:14:58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中山市积分入户

  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带来中山市积分入户的相关信息,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资讯尽在范文网,敬请阅读和关注。

  中山市积分入户申请条件拟放宽(1)

  近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台,征求意见时间截至8月12日。

  据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相关负责人透露,此次积分计分标准修订共涉及25个项目,调整了计生政策的限制性条件,同时进一步降低积分申请门槛,旨在让积分制惠及更多的流动人员。

  本人在中山有合法房产或可积150分

  早在今年6月,中山就制定了《中山市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引》,明确“省外或本省其他地市的公民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到中山市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中山市居住证”。

  居住证申领事项的调整也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其第二条将积分申请条件由原先工作满一年放宽为工作满半年。

  同样在今年,全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

  相应地,中山也对积分计生政策的限制性条件作出修改。

  此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违法生育行为未满五年,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完毕的(含虽已离婚,但前配偶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现在我们拟取消积分入户违法生育行为满5年的限制性条件,对年限不做强制性要求,让更多的流动人员有资格申请入户。”市流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中还取消了申请公租房审核计划生育情况的步骤,有公租房需求的流动人员可直接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申请。

  同时,考虑申请公租房不再审核计生情况,在计算住房保障总分值时同步取消扣减分的规定。

  中山的房价是今年的热门话题,《征求意见稿》也对积分计分标准中的房产情况指标项目进行了调整。

  调整前规定,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积100分。

  经调整后为,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住宅)积150分,分值有了大幅提升。

  不变的是,每套房产限成功申请一次积分入户及一对夫妇申请积分入学。

  “此次修订是综合了实际工作需要和群众意见,对积分计分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征求意见结束后会再根据反馈情况再进一步调整。”市流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以往情况了解到,由于积分需要分镇区排名,在镇申请积分分值奖励的作用不大,故《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镇区申请积分管理享受30%积分奖励的政策。

  购买中山社保计分或不再设上限

  根据现行的积分制管理规定,对积分达到入户中山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但暂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流动人员,3年内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受多项公共服务和待遇。

  包括,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但须在申请积分入户的同时申报子女新生入学需求信息等。

  “然而,目前在积分入学难度高的镇区,出现部分流动人员单纯为了入学而申请积分入户的现象,造成部分入户指标浪费,影响到真正有积分入户需求的流动人员。”市流管办相关负责人透露,此次修订就拟取消凭《积分入户通知书》享受公共服务和待遇的政策。

  但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在新文件实施之前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流动人员,仍按旧办法享受凭《积分入户通知书》享受公共服务和待遇的政策。

  同时,为了优先考虑在中山有稳定合法就业人员的公共服务问题,《征求意见稿》也对相应的积分计分标准进行调整。

  参保情况该指标项目在调整前规定,在广东省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5分,最高分限75分;在中山市内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每个险种每满一年再积0.5分,额外积分最高限25分。

  调整后,在中山市内参加社会保险,每满半年积7.5分,可累积计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半年积5分,可累积计分。

  2016年7月1日以后,凡首次在中山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其办理居住登记时间纳入居住证年限计算范围,最长不超过半年。

  而在调整前,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限为50分。

  为此,市流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无论是参保情况还是居住证办理,我们都大幅提高了积分分值,优先解决稳定性强和对中山贡献大的流动人员的基本公共服务配套和入户问题。”

  中山积分入户条件申请须知(2)

  一、入户对象

  已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其本人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流动人员。

  二、入户须知

  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3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以上;

  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

  申请人在我市无房产的,户口落到单位的集体户或镇区指定的社区集体户,其直系亲属暂缓随迁落户。

  4、申请人提出积分入户家庭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5、申请人取得积分入户通知书,在我市有房产但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提供原有的积分入户申请材料、证明基础上,提供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申请积分入户。

  此类申请人的户口入家庭户,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一并随迁。

  三、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以上入户原则的流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交迁入地公安分局审核、查验。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正本;

  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申请人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或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

  5、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申请迁入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其申请积分时的计生证明未超出6个月时间的,可免予重复提供计生证明);

  6、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购买社保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或中山市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办理《居住证》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

  7、随迁人员身份及关系证明文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关系证明等);

  8、申请人入户集体户的,需出具单位或社区的同意落户证明;

  9、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

  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且自愿申请入户中山的,申请人应带齐相关证明资料到入户房产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

  各镇区公安分局审核查验相关证明资料正本后,留存正本或对应的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局审核。

  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局签发准迁证明转分局交申请人办理迁移手续。

  经审核应补充材料的,由市局签发补充材料通知转分局告知申请人,审核工作时限自申请人递交应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经审核未通过的申请,由市局签发相关通知书转分局交申请人并告知其申请未获通过的原因。

  五、注意事项

  1、在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前,申请人须确认用于申请积分入户的房产中没有登记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户口。

  如有登记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户口的,须待其户口迁出后方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2、积分入户申请人须保证提交的相关入户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若经公安机关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注销其本市户口。

  一、入户对象

  已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其本人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流动人员。

  二、入户须知

  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3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以上;

  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

  申请人在我市无房产的,户口落到单位的集体户或镇区指定的社区集体户,其直系亲属暂缓随迁落户。

  4、申请人提出积分入户家庭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5、申请人取得积分入户通知书,在我市有房产但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提供原有的积分入户申请材料、证明基础上,提供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申请积分入户。

  此类申请人的户口入家庭户,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一并随迁。

  三、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以上入户原则的流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交迁入地公安分局审核、查验。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正本;

  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申请人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或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

  5、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申请迁入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其申请积分时的计生证明未超出6个月时间的,可免予重复提供计生证明);

  6、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购买社保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或中山市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办理《居住证》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

  7、随迁人员身份及关系证明文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关系证明等);

  8、申请人入户集体户的,需出具单位或社区的同意落户证明;

  9、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

  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且自愿申请入户中山的,申请人应带齐相关证明资料到入户房产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

  各镇区公安分局审核查验相关证明资料正本后,留存正本或对应的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局审核。

  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局签发准迁证明转分局交申请人办理迁移手续。

  经审核应补充材料的,由市局签发补充材料通知转分局告知申请人,审核工作时限自申请人递交应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经审核未通过的申请,由市局签发相关通知书转分局交申请人并告知其申请未获通过的原因。

  五、注意事项

  1、在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前,申请人须确认用于申请积分入户的房产中没有登记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户口。

  如有登记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户口的,须待其户口迁出后方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2、积分入户申请人须保证提交的相关入户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若经公安机关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注销其本市户口。

【中山市积分入户】相关文章:

中山市积分入户入学10-08

中山市东区积分入户10-08

2017中山市积分入户条件10-06

积分入户广州积分标准10-09

深圳积分入户考试积分10-08

积分入学入户01-17

东莞积分入户06-08

公司积分入户10-05

积分入户东莞11-13

厦门积分入户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