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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保障房

时间:2022-10-08 07:16:28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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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保障房

  青岛市保障房,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带来青岛市保障房的相关信息两篇,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到大家!

  2016青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1)

  今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2016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今年计划供应土地1022.84公顷。

  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26.29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435.5公顷,公共租赁房11.5公顷。

  记者获悉,今年我市住房用地供地总量为1022.84公顷,其中存量土地665.02公顷(指拟使用或实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面积),增量土地357.82公顷(指拟使用或实际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其中市南、市北和李沧计划供应262.86公顷,崂山区计划供应66.63公顷,城阳区为112公顷,高新区为48公顷,西海岸为265.76公顷,即墨市为85公顷,胶州市为68.97公顷,莱西市为51.62公顷,平度市为62公顷。

  保障性住房计划供应土地26.29公顷,全部为廉租房用地,且全部集中于市南、市北和李沧,经适房计划用地为零。

  此外,今年计划供应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217.75公顷,其中市南、市北、李沧三区占42.07公顷,城阳区占65公顷,西海岸占81.02公顷,即墨占12.4公顷,莱西占15.26公顷,平度为2公顷,胶州、高新区、崂山为零。

  在计划供应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中,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占六成,达150.75公顷。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2016年我市将进一步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将住房保障方式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重,计划通过实物保障和发放租赁补贴实施住房保障8000套(户),其中,实物保障5000套、发放租赁补贴3000户。

  据了解,根据《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市自2014年对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的方式,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

  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准予登记凭证、且未购买的家庭,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截止日前,可按原规定的申请标准申请年度复核。

  目前准予登记凭证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复核标准仍为1864元/月。

  青岛保障房申请条件(2)

  青岛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规定呢?保障房的申请需要满足三大条件,

        一、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以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需同时具备我市市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高新区)常住户口。

  三、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自2011年4月1日起,青岛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面向低收入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三)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9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在青岛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实行日常受理,申请人代表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统一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户籍地的,向申请人代表的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青土资房发〔2010〕120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进行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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