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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保障房条件

时间:2022-10-08 08:43:45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石家庄保障房条件

  石家庄保障房条件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吧!小编还为大家准备了相关的新闻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石家庄保障房条件(1)

  一、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廉租房: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申请廉租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2、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3、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注: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石家庄保障房部分申请条件调整 实行入户巡查制度(2)

  10月11日消息: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管理的补充通知》,对部分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对保障房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其中包括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件、加强承租户诚信管理、实行入户巡查制度等。

  新政策自9月10日开始执行,在执行之前已经录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家庭仍按原政策审核。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入户巡查机制

  调整后的政策,赋予保障房管理单位(含物业公司)入户调查和将已取消资格家庭住房收回的职责。

  承租家庭应配合入户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现居住人信息。

  对连续两次不能完成入户核查的家庭要进行约谈、取证。

  住房保障部门对拒不配合入户核查的家庭可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房,按政策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承租家庭连续三个月不在保障房居住的,须到保障房管理单位登记备案,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居住的收回保障房。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位名录

  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面,新政要求对有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业,由各区在审核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后,将其列入申报名录;行政事业单位可直接纳入申报单位名录。

  申请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已列入申请单位名录的,单位可组织职工统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职工本人自行申请,但除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外,其余均要求申请人本人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签字确认。

  对未列入企业名录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由受理和审核部门实地核实情况。

  据悉,各企事业单位将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申请保障房的管理,不得为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向职工收取费用,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申报规定等行为的,将其移出申请单位名录,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限制其职工申请公租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增加部分要件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上,调整后的政策适当新增了一些社情要件。

  如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申请前一年内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与此同时,申请家庭成员须在市区实际居住;已备案的房产计入申请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取消保障资格。

  若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保证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

  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记入诚信档案。

  建立申请家庭和申请单位诚信档案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方面,将建立申请家庭和申请单位诚信档案。

  对有骗租、骗保违规使用保障房的家庭,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记入诚信档案,限制其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对因转租、转借保障房被取消资格的,收回住房,终身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申请保障房的企事业单位,年度内连续出现2人次以上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保障房行为的,移出申请单位名录,并给予警告1次。

  被警告单位对违规使用保障房的职工做出处理,协助清退保障房后,方可再次申请纳入单位名录。

  如果单位被警告3次,2年内不得纳入申请单位名录。

  申请单位出现违规代办保障房的,一经查实,记入诚信档案,终身不得纳入申请单位名录。

  石家庄市保障房申请条件放宽(3)

  申请条件放宽分类分批配租

  3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审核通过下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从2014年3月1日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保障房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定期审核”。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审核通过的下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家庭则进入实物配租轮候序列。

  目前,我市各区已接到了相关通知,申请受理工作正在准备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设立受理窗口,即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认定结果提出审核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把关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下月起开始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家庭进入实物配租轮候序列。

  日前,我市下发了《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调整了保障条件,扩大了保障范围,并从3月1日开始,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开始实行常态化受理。

  今后,我市公共保障房将按照特殊家庭优先原则,轮候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类、分批次进行配租。

  申请条件大幅放宽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受户籍限制

  家庭收入超出标准但名下无房产的可继续租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保障房,以前要求户籍满3年以上,现在户籍不受限制了。”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说:“以前,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房的收入和社保缴纳年限都有相应条件,今后也不受限制了,但要求必须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保障住房租金。”

  记者将新的保障房申请条件与过去的进行对比,发现公共保障房并轨运行以后,许多条件放宽,保障范围得到了扩大。

  根据《细则》要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为: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而此前,这类人群必须满足无房条件才可申请,显然,住房要求的条件放宽了。

  按照新的申请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中,单身申请人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即可申请,在这之前是要求年满35周岁,这样一来,单身男性年龄要求降低了13岁,单身女性年龄要求降低了15岁。

  此外,离异申请人也不再受离异时间须满2年的条件限制。

  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以后,不再符合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随时申请保障转化;已配租新就业职工毕业满五年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家庭类型转化;已配租家庭的申请人死亡,可变更与其一起享受住房保障的子女为申请人,子女不满18周岁的必须与法定监护人一起居住;已配租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新的工作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重新签订《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合同》后,可继续享受保障;已配租公共保障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家庭收入超出保障标准但名下无房产的,在签订缴纳市场房租合同后可继续租住。

  分类分批配租确保公平公正

  公共保障房分配分为两类,各有三个批次

  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等享受配租最优先权

  “公共保障房将按照特殊家庭优先原则,轮候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类、分批次进行配租。”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结合申请意向,按照打分排序、随机摇号的方法进行配租;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则按照申请意向随机摇号配租。

  据介绍,分类配租是指将已具备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分两类配租。

  第一类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

  分批配租是指每类配租家庭中再根据是否特殊家庭、是否参加过配租等情况,将该类配租家庭分批进行配租。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一批次为“优先批”(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特困职工、一二三等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65周岁以上老人、低保等无房户家庭);第二批次为“轮候批”(即在上一次配租过程中进入配租环节,但未配租成功家庭);第三批次为“普通批”(即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又未参加上一次配租摇号的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第一批次为“优先批”(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全国英模、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第二批次为“轮候批”(即在上一次配租中进入配租环节,但未配租成功的家庭);第三批次为“普通批”(即第一、二批次以外的保障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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