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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时间:2022-10-08 12:36:46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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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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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保障房申请条件(1)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上海市保障房申请条件(2)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据悉,这是自2012年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出台以来又一次放宽经适房申请的准入标准,由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43560元、人均财产限额为13.2万元调整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相关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经适房的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今后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府的保障能力、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房源供应等条件和因素,继续合理放宽经适房的准入标准。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专家建议: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海经适房申请流程:申请,受理,公示,审核,摇号选房,购房,登记。

  1、申请

  “政策咨询周”结束后,两试点区将正式启动申请受理工作。

  申请期限内,两试点区的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按照“属地化”原则受理辖区内市民的申请;考虑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家庭成员充分协商,提交申请材料也需要准备时间,两试点区的市民可以在申请期限内任意一天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

  因此,能否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不取决于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

  2、受理

  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3、公示

  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4、审核

  受理申请后,住房保障机构将严格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开展初审、复审工作。

  初审过程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查,之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开展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

  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随后开展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

  5、摇号和选房

  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

  6、购房

  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

  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7、登记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以上为2016年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的所有内容,信息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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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保障房申请条件(3)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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