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大全

西安市新城区保障房

时间:2021-01-22 16:23:33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西安市新城区保障房

  西安市新城区保障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大家有去了解过吗?如果需要了解相关政策的朋友可以阅读以下内容!

  西安市四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办法【1】

  ■ 廉租房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人均月收入54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保障形式分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

  租金补贴发放标准为5.65元/人.月.平方米。补贴的面积标准为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与13平方米保障面积的差额部分。最低保障金额50元/月。无住房孤寡老人保障标准120元/月。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2.89元/平方米.月,对60岁以上无收入的老人减半收取租金。

  申请办法: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发放《审批表》;经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审查后,在其户口所在社区或相关网站进行两次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分房时实行公开摇号,公证处全程监督。

  ■ 经济适用房

  具有西安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标准;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单身家庭可审批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2~3人家庭为8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先到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厦一层办公大厅领取《审核表》,并在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出具有无房产证明,审核表填写完毕并盖章之后,由申请人持家庭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现居住房屋相关证明等材料到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经审核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有购买资格的申请人即可在本市现有的各经济适用房小区内进行选购一套。

  ■ 限价商品房

  按照实施方案,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成本价上浮10%、市场价下浮20%、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与市场价的中间价等原则综合定价。

  限价商品房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且户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的套数占70%以上,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条件为: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集体户口5年以上,单身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人均15平方米以下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三是中等收入以下;四是家庭总资产净值低于40万元。

  ■ 公租房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且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其中收入标准由政府根据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具体情况确定,目前正在拟定相关管理办法。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政府出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70%以下来确定,各类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80%。

  西咸新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 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新城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等工作。

  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须依托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及标准:

  (一) 在新城规划范围内,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 中的住房困难者。

  (二)在新城规划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村民(户籍居民),在回迁过渡期内(30个月),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三) 秦汉新城规划范围内驻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 1 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 中等收入家庭, 其收入应低于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住房困难家庭, 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低于陕西省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三)外来务工人员,外地来本区进城务工;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地居住2 年以上, 劳动关系稳定;在辖区内无自有住房。

  (四)辖区内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入职时间一年以上,签订稳定劳动合同,且在辖区内无自有住房。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居民申请租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家庭申请的,须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 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新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须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七条 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进行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八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

  轮候期不超过5年。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十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 到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意向登记。

  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 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保障性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秦汉新城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选择保障性租赁住房后,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五章 续租与退出

  第十七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

  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十九条 房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定价。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由陕西西咸新区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收取,由秦汉新城财政局进行储存,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等相关费用从租金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其轮候或租赁资格, 且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取消租赁资格: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拖欠租金。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8日起实施。

【西安市新城区保障房】相关文章:

贵阳保障房质量问题11-14

土木工程房建工程质量保障措施探析论文12-29

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05-16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全文09-03

会计信息质量保障02-01

住房保障工作简报11-03

孤儿保障工作汇报09-20

住房保障工作简报11-15

浅谈社会保障现状和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监管02-14

在外省缴纳的社保怎么转入西安市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