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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共保障房申请表

时间:2018-01-08 15:35:06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石家庄公共保障房申请表

  石家庄公共保障房申请表就在下面,欢迎大家使用!同时还为大家整理了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须知内容,欢迎阅读!
  石家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类型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民  族   学 历   毕业时间  
婚姻状况 □已婚 □未婚□离异 □丧偶 家庭人口总    数   家庭年总收入(元)   人均月
收入(元)
 
是否本市
户    籍
□是 所在地         区        街办(乡镇)        居委会(村委会)
□否 原  籍         省       市 户籍类型 □农业户口   □非农业户口
持证情况 □政府引进特殊人才  □全国劳模  □省部级劳模  □全国英模  □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  □市级以上见义勇为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
居住方式 □与父母(子女)同住  □租住社会住房  □单位宿舍
□借住  □租住保障房 □自有住房
自有住房面    积        平方米
现居住地         区         大街(路)    号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地   址
        区         大街(路)      号
本市工作
起始时间
  缴纳养老保险起始时间   养老保险是否代缴 □是   □否
本    人
联系方式
  其他联系人  
联系方式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
关    系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均为真实,同意授权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如经查实存在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                   
                                                  时  间:       年    月    日
                     

  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须知

  石家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以发放租凭补贴和实物配租为主要方式。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政策收取金。

  一、保障对象

  (一)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 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3、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一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得数≤0,则均按0计算,得数>0,则按实际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0㎡以上)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二)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 单身(含离异、丧偶)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 离婚不足2年的;

  3、 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 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市区以外户口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无身份证成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户籍证明: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1份(含户口本首页);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丧偶或死亡证明;离异、丧偶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均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住房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在第8页“住房证明”处盖公章,经办人、法人签字。按居住方式不同,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租商品房:提供已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

  (2)租村证房或单位产权房:提供村委会或产权单位证明原件和租赁合同;

  (3)租住公房: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4)租住单位周转房: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一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5)自有产权房:担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

  (6)单独住父母(子女)房、与父母(子女)同住以及借住家庭: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在第9页填写同住(借住)情况;

  (7)已配租家庭:提供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租凭房屋诚信记录证明》。

  5、收入证明: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前连续12个月的工资流水或单位出具的工资条(含市区以外户口成员),并在第7页“收入证明”处盖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公章,经办人、法人签字;

  6、持有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残疾证、孤老证、烈士遗属证、优抚证、见义勇为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复印件;

  7、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需要提供复印件的,由受理部门查验原件。

  所有资料均用A4纸,并且不得涂改。凡涉及有年限限制条件的,均心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三、注意事项

  1、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家庭,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并计入诚信档案。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对申请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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