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大全

石家庄保障房申请及流程

时间:2021-01-26 16:48:16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石家庄保障房申请及流程

  石家庄保障房申请及流程,没有石家庄户口、社保没缴满一年的外来务工者也可以申请保障房了,下面带来石家庄保障房申请及流程,一起来了解下吧。

  石家庄保障房申请及流程【1】

  石家庄保障性住房有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三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等符合相关条件均可申请。

  如果您符合下面的身份条件,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业人员: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外来务工人员:年满18周岁;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具体申请条件为: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六)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市,县(市)、区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工作按照廉租住房的准入操作程序办理。持有《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可以直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住房保障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报本单位,申请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并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石家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单位的《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申请单位对申请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批;各县(市)和矿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四)配租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石市住房保障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说,根据石家庄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2011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41248套,今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4月底前要完成土地使用手续的审批并全部开工,其中公共租赁住房17500套。公租房何时能够投入使用并开始接受申请将视工程进度情况而定。

  管理:租赁期限一般为2至5年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确定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至5年。

  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在当地政(府)的监管下,由单位自行组织。

  租金方面,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实现良性循环。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在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采取“先缴后返”的办法,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预先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交纳房租,扣除应收房租后剩余部分,以政(府)补贴的形式发放给承租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小区物业统一收费标准执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均由租户自己负担。

  石家庄保障房申请及流程【2】

  没有石家庄户口、社保没缴满一年的外来务工者也可以申请保障房了。记者昨日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下发了《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3月1日开始,石家庄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开始实行常态化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随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居委会)进行咨询,按规定提交材料进行申报。

   新就业及外来务工者申请保障房不受收入、户籍限制

  石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申请程序及所需资料继续执行《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10】29号)执行。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障人群,石市进一步扩大了住房保障范围。城镇居民申请住房保障拓展至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取消户籍年限限制,住房条件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不再受收入、户籍的限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保障房,户籍年限不受限制;

  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社保缴纳年限不受限制,但必须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保障住房租金;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为:申请家庭(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提示: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中,单身申请人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即可申请。离异申请人不再受离异时间须满2年的条件限制。

  父母在市区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

  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

  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

  不再符合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随时申请保障转化。

  已配租新就业职工毕业满五年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家庭类型转化。

  已配租家庭的申请人死亡,可变更与其一起享受住房保障的子女为申请人,子女不满18周岁的必须与法定监护人一起居住。

  已配租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新的工作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重新签订《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合同》后,可继续享受保障。

  一个自然家庭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住房保障。

  已配租公共保障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家庭收入超出保障标准但名下无房产的,在签订缴纳市场房租合同后可继续租住。

  保障房申请可随时受理

  《通知》规定,从今日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保障房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定期审核”。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审核通过的下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家庭则进入实物配租轮候序列。

  提示:申请公共保障房需要哪些材料?

  对于申请公共保障房需要提供的材料,《通知》明确规定:申请人除了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表》之外,还应根据所属群体提供对应的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在社会上租赁住房的,出具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在外地的,由单位(无单位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3、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婚姻证明;

  5、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证明》;

  7、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见义勇为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8、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提醒:申请公共保障房时一定要提交全相关材料。在申请实物配租时符合加分条件但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不予加分。

  公共保障房的受理审核程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受理窗口,即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及时审核,并按照《石家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入户调查实施方案》入户调查。之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把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文件执行。

  公共保障房分配采取分类、分批次轮候配租方式

  按照《通知》规定,公共保障房按照特殊家庭优先原则、轮候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类、分批次配租。

  分类配租

  分类配租是指将已具备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分两类配租。

  第一类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类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

  分批配租

  分批配租指每类配租家庭中再据是否特殊家庭、是否参加过配租等情况分批进行配租。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一批次为“优先批”,包括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特困职工、一二三等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65周岁以上老人、低保等无房户家庭;

  第二批次为“轮候批”,即在上一次配租过程中进入配租环节,但未配租成功家庭;

  第三批次为“普通批”,即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又未参加上一次配租摇号的家庭。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

  第一批次为“优先批”,包括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全国英模、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

  第二批次为“轮候批”,即在上一次配租中进入配租环节,但未配租成功的家庭;

  第三批次为“普通批”,即第一、二批次以外的保障家庭。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者加大清退力度

  《通知》加大了转化、清退力度。要求各区应对不再符合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季度进行资格转化,并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加大清退力度。

  在加强对保障家庭的管理上,《通知》要求对住房保障家庭的管理,按照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住房保障家庭的管理、稳控、清退责任。市政府将机构建设、经费拨付、清退等工作列入各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提高其在考核中所占分值。

  石家庄保障房申请及流程【3】

  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石家庄保障房申请及流程】相关文章:

贵阳保障房质量问题11-14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流程及材料10-27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11-03

最低保障申请书范文10-27

土木工程房建工程质量保障措施探析论文12-29

没工作怎么申请限价房10-05

婚育证明的条件及流程12-05

寿宴流程及主持词05-02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流程10-23

婚礼策划方案及流程范例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