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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租房申请

时间:2022-10-08 22:49:08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2017西安公租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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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西安公租房申请

  西安公租房申请[1]

  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从本月起我市开始调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审核准入标准,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1320元可申请廉租房。

  自今年8月1日起,我市调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审核准入标准: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标准调整为1100元,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标准调整为121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准入标准调整为1320元。

  廉租房低收入标准调整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即:33100÷12×40%=1103.3元,取整为1100元(现行标准为1000元)。

  单身人员(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月收入标准按照以上标准的1.2倍执行,调整后的标准为:1320元。

  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1.1倍执行,调整后的标准为:1210元。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不变。

  为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效率,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自8月1日起,新受理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时限由70个工作日压缩为30个工作日。

  城六区保障性住房和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三级审核三次公示审核时限为:

  社区4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公示、审核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和信息上报街办,公示期为三天。

  街办或人才市场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将审核资料和信息上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8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和复审,并将审核资料和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公示期为三天。

  市住房保障中心13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六部门联审和终审,并将审批通过的审批表逐级返还,公示期为3天。

  其他区县、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30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根据各自情况调整保障房资格三级审核三次公示的审批流程以及审批、公示时限。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2]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一、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六、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七、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

  西安公租房申请材料[3]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西安公租房申请资格[4]

  1、西安城六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为西安市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标准;

  2、外来务工人员指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

  3、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外来人员;

  4、新就业职工指18周岁至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5、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6、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7、由社区组织住户领表填报,驻社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8、新就业职工填报并统一提交到社区。未设立社区的,直接由乡镇人民政府责。

  9、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到县(区)领取调查表和宣传资料并发放至社区或村委会。

  10、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由社区将调查表统一发放至单位,由所在单位组织,本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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