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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未就业补助申请

时间:2022-10-08 21:54:24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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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未就业补助申请

  杭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试行)【1】

随军未就业补助申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浙江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置对象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已办理随军手续,且已取得杭州市户籍的驻杭部队(含武警部队,下同)现役军人配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政府优先安置对象: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政府重点安置对象:

  1.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属于安置对象:

  1.已在杭州市区工作的;

  2.军人已批准转业、退休、调离的;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

  4.档案原始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后辞职的。

  二、安置原则及机构分工

  (一)总体原则。

  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坚持逐级负责、属地管理、分批安置、专业对口的原则,以市场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自主创业,不断提高就业安置工作成效。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及杭州警备区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的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杭州警备区政治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以下简称市军属安置办),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社保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杭州警备区政治部分管领导担任。

  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各项具体工作。

  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对拒绝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三)具体分工。

  1.随军前在职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分工。

  随军前是地市级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人员,其就业安置工作原则上由市级政府负责;随军前是区、县(市)及以下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人员,原则上由区、县(市)级政府负责。

  2.随军前非在职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分工。

  随军前非在职的杭州市区驻地部队随军家属由市军属安置办统筹安置;五县(市)驻地部队非在职随军家属在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安置。

  三、就业安置方式

  (一)计划安置。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编制内按计划安置。

  各级各部门根据安置计划,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调动、转任等手续。

  (二)考核招聘安置。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的随军家属,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用编计划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安置。

  (三)市场就业安置。

  由用人单位与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实行双向选择安置。

  1.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积极安排随军家属就业,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1.5%的比例明确安置计划。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收集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空岗信息,随军家属根据个人意向选择就业岗位,双方实行双向选择。

  2.市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或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集体荣誉称号的企业,提供适合随军家属就业岗位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

  3.各地在招聘社区工作者时,可结合实际定向招聘一定比例的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聘编外合同制用工时,除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均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外用工计划内,通过定向考核、双向选择,优先招聘随军家属。

  (四)一次性货币安置。

  在杭州市区安置范围内的随军家属,可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五县(市)可参照执行。

  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视为就业,不再享受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补贴。

  1.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包括:

  (1)经济补偿金。

  按随军家属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已按工作年限领取过经济补偿金的,不再重复计算年限);

  (2)随军未就业补助费。

  按随军进杭落户未就业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随军未就业补助费,不满1年按1年计算;

  (3)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万元。

  经济补偿金和随军未就业补助费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一次性货币安置由随军家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配偶所在部队初审、公示,杭州警备区政治部、市军属安置办复核,与随军家属签署《杭州市军人随军家属一次性货币安置协议书》。

  3.军属安置部门应在每年11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一次性货币安置的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次年由同级军属安置部门按实发放。

  (五)自行就业。

  随军家属和配偶所在部队可自行联系就业单位。

  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由接收单位报市军属安置办备案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安置手续。

  如当年需安置人数超过安置计划数时,由杭州警备区政治部根据随军家属配偶的职务、服役年限等情况综合排序,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于2年内完成安置。

  四、安置步骤

  (一)每年9月,驻地部队组织摸底调查,开展安置政策宣传,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统计工作。

  (二)每年10月,驻地部队组织随军家属填写《杭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表》。

  经配偶所在部队审查公示后,报驻地人武部汇总。

  (三)每年11月,各区、县(市)人武部向杭州警备区报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材料,由杭州警备区政治部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复核。

  (四)每年12月,市军属安置办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结合用人单位招聘计划,编制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安置任务。

  (五)各区、县(市)和接收单位应当在接到安置任务后的6个月内办理公务员转任、事业单位招聘、企业单位录用等手续。

  (六)次年9月底前,市军属安置办会同各成员单位,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就业安置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商解决安置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检查情况将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向各区、县(市)和驻杭部队通报。

  五、就业援助与保障措施

  (一)提供职业指导。

  驻地部队负责收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报杭州警备区政治部或各区、县(市)人武部,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制订职业指导计划。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随军家属达到10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业的职业指导师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随军家属也可登陆杭州就业网、杭州人才网查询就业、培训、招聘等相关信息。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对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杭州市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的人员,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2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用人单位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随军家属,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600元(招用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8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提供培训补贴。

  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参加培训的,按有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补贴等政策。

  (四)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推荐随军家属就业。

  对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随军家属成功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五)鼓励开发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

  安排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随军家属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按每人每月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30%给予综合补贴。

  (六)鼓励自主创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并给予优惠政策和扶持。

  1.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在市区内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

  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同一扶持对象贷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

  按时还本付息后,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2.享受创业资助资金。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随军家属,以本人名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可按规定申请1-3万元的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

  3.享受创业人员房租补贴。

  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在经认定的杭州市失业人员创业园租赁房屋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园内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61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1年给予全额补贴,第2年给予70%的补贴,第3年给予30%的补贴;杭州市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随军家属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园外房租补贴,第1年补贴标准为1元 / 平方米61天,第2年为0.5元 / 平方米61天,补贴面积最高为10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实际租房费用超过最高补贴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补贴;低于最高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4.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杭州市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从事个体经营(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等国家限制行业的经营活动外),在营业证照的相应有效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2个月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随军家属,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5.鼓励随军家属开展网络创业。

  随军家属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并符合网上创业就业认定条件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扶持奖励政策。

  同时,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以申请进入杭州市网尚创业园,享受一站式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服务。

  (七)实行促进就业的过渡性措施。

  对随军后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政府生活补贴由当地财政列支,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和杭州警备区政治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相关财政支出及市、区承担比例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前发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申请随军家属补助范文【2】

XX领导:

  我系xx军人干部,xx职级,爱人某某与xx年xx月办理完随军手续,至今无工作,待业在家。

  由于仅靠我一人工资生活,家庭经济情况比较拮据。

  根据军队有关规定,拟申请随军家属未就业补助,请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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