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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租房申请

时间:2021-01-28 20:01:01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成都市公租房申请

  公租房在每个城市都能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毕竟价格是一个十分诱人的条件,很多人想知道成都公租房申请条件、流程、材料等信息,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由于2017年最新政策还未出台,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往年成都公租房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成都市公租房申请

  成都公租房申请指南【1】

  办理条件

  1.成都中心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要申请公租房,有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

  (1)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者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2.三个“可选条件” 必须满足其一

  (1)申请人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要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

  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年满35周岁。

  (2)申请人为新就业职工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城镇户口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办理材料

  申请成都中心城区公租房所需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2.新就业职工还应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单位组织申请的,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办理流程

  1.如果你刚大学毕业想找房屋租赁过渡,如果你是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无房家庭,就可以到成都各区房管部门参加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了。

  2.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持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至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高新区为区规划建设局)登记;

  3.单身无房职工,持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原件至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登记;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至用人单位所在区房管部门登记。

  办理地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地产大厦11、18-19层

  电话:(028)86279694

  成华区房管局

  地址:建设西街1号

  电话:(028)84332257

  锦江区房管局

  地址:成都市华兴正街39号“商业场.新座”6-7楼

  电话:61326557

  公租房申请条件【2】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 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或个 人年收入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 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 2 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

  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 35 周岁。

  (二)申请人为新就业职工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城镇户口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须确定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个人申请 时,本人为主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 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已年满 18 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 22 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 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二)单位组织申请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 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

  同一单位有 3 人及以上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申 请。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核 (一)具有中心城区户籍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或年满 35 周岁的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 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 供收入承诺)。

  新就业职工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 未婚承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 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 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单位组织申请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 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 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 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

  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 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 委托书原件等。

  (二)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 8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 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初审合格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 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 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四)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日。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并出具《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 《成都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

  (六)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30 日内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摇号轮候原则,家庭申请和单位组织申请优先于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摇号配租: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二)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三)申请家庭成员均为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

  五、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控制在 40 平方米以内,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每套配租人数不超过 3 人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同区域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 70%—80%确定 (一)中心城区年收入 7 万元以下(含 7 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 3.5 万元以下(含 3.5 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 70%的标准确定。

  (二)年收入 7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 3.5 万元至 5 万元(含 5 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 80%的标准确定。

  (三)单位组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 70%的标准确定。

  七、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配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数量和待分配房源的具体情况,及时将房源分配到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房源配置情况和轮候情况,确定摇号选房时间和地点,并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进行公告。

  (二)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轮候对象在规定的时间按轮候顺序依次选房。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选房结果录入系统,并向已选 择房屋的申请对象出具《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

  (三)取得选房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须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选房配租。

  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场选房或 放弃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资格,由后续轮候对象依次递补。

  (四)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成都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进行公示。

  (五)取得配租资格的单位、家庭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配租资格。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xx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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