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大全

佛山积分入学

时间:2022-10-08 21:05:42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佛山积分入学2017年

  积分入学是家长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2017年最新政策还未出台,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往年积分入学的相关政策。,希望大家喜欢。

  佛山小学积分入学【1】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 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年)》、《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国务院关 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 号)和《关于开展农 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 号)、《关于做好进 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 〔2011〕 45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半年(含) 以上,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经本人申请,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

  第三条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积 分办)负责统筹指导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 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积分系统),指导各区开展新市民积分制 服务工作。

  区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积分办)负责具 体实施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 示及报送,并指导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 称镇(街道)积分办]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

  各镇(街道)积分办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 资料审核、 信息录入、 材料传递和档案保存等工作, 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工作经费,各区财政 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关于新市民积分入学、积分入户及积分制管理 的各项支出。

  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与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等部门, 制定全市年度入户指标数,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教育局负责确定新市民随迁子女年度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 标数,包括政策性借读生和积分入学的指标数,于每年 5 月前向社会公布,并 报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各区、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 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筹兼顾、总量规划、统一管理、分类排名的原则,对需要 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 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办法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 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受理窗口和信 息系统,各区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权。

  第六条 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使用市积分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 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 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数据资源,实行网上申请、查询、审核、评分、 排名、公示等“一网式”服务。

  第七条 各镇(街道)积分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具备条件的受理窗口和涉 及新市民积分制入户、入学等公共服务的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建 设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门式一网式”服务。

  第二章 积分规则和评分 第八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计 划生育奖励分、 积分入户减分指标、 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 6 部分组成。

  第九条 新市民申请相关公共服务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 的情况下,根据新市民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 3 项指标的所得分数依 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名。

  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积分排名以学年为单位开展,入户积分排名以 季度为单位开展。

  第十条 根据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将新市民积分情况在市积分系统中作 相应动态调整。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在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应 及时向各镇(街道)受理窗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 整累计积分。

  各区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 减分指标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区积分办,所在镇(街道)受理窗口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新市民有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 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 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 计分指标》(见附件 1)对参加积分申请的新市民开展核查评分工作,应在 10 个 工作日内登陆市积分系统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各部门核查评分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记录的核查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新市民随迁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评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 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以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的核查评分。

  国土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房产证的核查评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医疗工作从业人员证明、婚检及孕前优生健 康检查证明资料、无偿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等荣誉证书及有关计划生育 情况的核查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状况证明和申请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的核查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证书的核查 评分。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类别的核查评分。

  国税部门负责为国税管辖纳税人提供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地税部门负责为地税管辖纳税人提供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评分。

  团委负责审核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证明的核查评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卫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新市民事务办公室负责居住证、新市民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第十三条 新市民在申请积分制服务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镇(街 道)受理窗口等机构执行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向区、镇(街道)积分办申请对职能部门核查评分结果进行再次核查。

  区、镇(街道)积分办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职责 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再次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再次核查工作,并反馈积分办统一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对区、镇(街道)积分办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积分办申请复核, 复核中发现有关部门确有违反相关规定情 形的,由市积分办责令其改正。

  第十四条 新市民提出积分入户申请,如果无被国家司法机关判决有犯罪 记录的, 应出具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如果属于未婚未育或者是已婚未 育的婚姻状况,也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承诺书。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由申请地镇(街道)受理窗口通过市积分系统交由所在地 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的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评分, 未婚未育(已 婚未育)承诺书交由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婚姻和生育状况的得 分情况进行核查评分,核查评分工作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新市民户籍迁入我市后,其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

  新市民随迁子女获得公办学位后,本次积分入学服务终止。

  佛山积分入户细则及办理流程【2】

  佛山积分入户(入学)高峰期,办理积分需要学历认证,建议大家提前办理!

  一、积分指标

  异地务工人员原则上积满60分且积分排名达到迁入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当年入户规划名额之内的可入户居住地或就业地。

  二、办理条件

  已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资格联审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条件,且已由区人社部门签发《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1、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2、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

  3、引进人才入户

  三、办理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收原件)

  2、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

  (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手续完备的《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卡》。

  (收原件)

  4、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

  (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6、迁入自有产权房屋或单位分配、安排居住房屋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赁、租约持续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簿。

  (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接收入户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亲戚朋友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提交该家庭户的《房产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写明同意拟迁入人迁入,并在受理民警见证下签名,视为“同意迁入声明”。

  (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收原件,《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7、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

  (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收原件)

  四、积分入户口办理程序

  ①申请、受理。

  申请积分制入户的异地务工人员应提供完备的资料(具体资料见指标及分值表)向迁入地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每年9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进入下一年度入户管理。

  ②审核、打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基金、公安、计生、税务、工商、卫生、国土、住建、民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于每年9月 1日至11月底前对提交了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积分并联审核。

  联合核查组成员单位同时在积分制入户管理系统中按职能范围对所提交资料的真 实性进行审核,并对核查的积分指标进行打分。

  ③排名、公示。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积分制入户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所得积分按得分高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处理。

  ④发放入户卡。

  获得入户资格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入户卡(申请人领取入户卡的具体地点由各区确定),入户卡有效期为1年。

  持卡人凭入户卡 在有效期内到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不愿意交出所承包的土地、林地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省指导意见实行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

  持 卡人凭入户卡在有效期内到村(居)流管服务站或镇(街道)流管办申请在佛山市流管综合信息系统中作相应的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发入户卡之日算起)。

  五、入户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户口迁入流程1、由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前台受理申请。

  2、受理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因条件不符、材料不齐等原因暂不批准或退件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治安大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二)办理时限

  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办理时限:37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引进人才入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http://www.wenshubang.com/

【佛山积分入学】相关文章:

积分入学如何得积分09-26

东莞积分入学11-15

什么是积分入学07-20

积分入学入户01-17

深圳积分入学的分类07-27

怎样办理积分入学09-16

苏州积分入学计算11-16

东莞怎样积分入学11-14

广州积分入学申请条件11-15

南沙积分入学系统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