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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积分入户条件

时间:2021-07-23 09:14:49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东莞市积分入户条件

  积分入户是广东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和省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东莞积分入户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最新政策还未出台,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往年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

  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必须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5年,且夫妻双方接受处理完毕;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4.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

  5.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二)积分条件。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100分时,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入户资格。

  二、申请积分制入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

  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

  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2.申请人本人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3.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现场填报)。

  5.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

  (1)就业的,提供以下任一种材料: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单位证明;(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经商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6.目前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目前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二)积分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分标准》,提供相应积分项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不得通过审核或加分。

  《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分标准》各积分项目提交材料要求如下。

  1.文化程度。

  申请人提供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中国中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必须是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能查询到个人学历信息的,可不用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但必须在递交申请当日向受理点提交以上网站有效的验证查询码)。

  2.职业资格。

  申请人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3.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4.就业居住时间。

  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分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由社保部门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选择以在我市经商营业年限计分的,提供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工商部门审核;选择以居(暂)住证核定的,提供历年流动人口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四种计分方式四选一)。

  5.居所情况。

  提供申请人本人或随迁人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非住宅类房产、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镇街不一致的均不加分)。

  以随迁人员名下的自有居所申请加分的,须同时提供能证明申请人与随迁人员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出生证。

  6.年龄情况。

  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7.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

  参加我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镇街团委、志愿者协会开具的《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志愿服务情况申请表》和《志愿服务记录表》时数证明;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8.参加义务献血。

  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无偿献血证》。

  9.慈善捐赠。

  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

  10.纳税情况。

  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缴税凭证。

  11.科技方面。

  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

  12.纳入我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

  由本人申报《东莞市人才入户、积分制入学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已上环的,提交上环证明或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半年内的查环查孕证明;已结扎的,提交结扎证明。

  13.镇街引导。

  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莞户籍人才申请入户我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入户,包括条件准入、积分制入户和企业自评人才入户。

  条件准入,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准入条件申请办理入户。

  积分制入户,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积分制入户综合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办理入户。

  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是指具备自评资格的企业,对申请入户的员工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企业自评且公示无异议的员工,申请办理入户。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将全市人才入户纳入计划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资格审核信息平台,审核入户资格。

  卫生和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手续,审查守法情况。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入户资格审核的要求和标准,对接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负责做好入户有关事项的资料审核,并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入户对象

  第六条 申请入户我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

  (二)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非莞户籍人才,符合准入条件、累计积分达到100分或经企业自评且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获取入户资格。

  第三章 资格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通过条件准入或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

  通过积分制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入户资格申请,应当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条件准入或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的,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予以办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核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三)不符合入户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四)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按照“一口受理、并联审核”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核评分。

  (一)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初审。

  (二)负责初审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在部门完成初审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当天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辖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对计划生育情况和守法情况进行审核,复审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积分达到100分且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网动态实时公示7天。

  经公示无异议,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申请人守法情况由公安部门通过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实行网上核查,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入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受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入户办理

  第十四条通过条件准入或积分制申请的,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产),可迁入该自有产权居所;无自有房产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或工作所在镇街其他直系亲属的自有产权居所。

  通过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申请,且自有房产(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产)与工作所在镇街不一致的,须入户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或工作所在镇街其他直系亲属的自有产权居所。

  第十五条获得入户资格的人才,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提出户籍迁入申请。

  逾期未提出户籍迁入申请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第十六条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户籍迁入辖区社区居委会管理,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报备辖区社区居委会。

  任何镇街、部门、社区不得增设额外的入户条件和程序;任何组织、机构、社区居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办理入户,不得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须迁入同一个户口。

  其父母投靠入户的,依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入户管理,且自作假行为被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其入户。

  已获得入户资格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各镇街、有关部门实施入户政策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镇街、各部门要完善人才入户工作机制,加强内部审核监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保证办事效率。

  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违反客观事实审核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报到、接收,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就读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市属园区的人才入户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人才入户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我市原发布实施的人才入户政策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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