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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障房的利弊

时间:2021-01-28 14:25:47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买保障房的利弊

  买保障房的利弊有哪些?请看下面小编整理的买保障房的利弊文章吧!

  保障房配建的利与弊【1】

  在北京、广州、杭州、石家庄、兰州等地,商品房中“捆绑”保障房的模式已经陆续推行。

  保障房配建也开始被要求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

  西安、福州、邢台等地则出台硬性规定,要求新出让的“所有商品房地块”必须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

  目前,各地要求配建的比例不同,一般在5%~10%之间,最高可达30%以上。

  今年3月,安徽省下发文件,要求全省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项目,都要配建10%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全年1000万套的保障房建设任务分配给各地后,土地供应与资金短缺成为制约保障房任务如期完成的两大瓶颈。

  现在,一个配建,把这两个难题都解决了。

  可以说,配建制度是确保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

  配建的好处是地方政府不用为保障房再盘整单独的土地,不用再承担组织建设工作,不用再四处筹钱(除了需要回收的公租房、廉租房)。

  因此,配建制度已经引起不少城市的热烈响应和效仿。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说,配建必然推高商品房的成本。

  开发商要想拿地,只能被动接受这种捆绑式销售方式,接受政府的新游戏规则。

  就好比有车的人想加油,垄断汽油供应的加油站说,必须加一升汽油再买一升豆油,加油的即使不需要豆油,也要为此付出成本,否则你就拿不到汽油,车也动不了。

  特别是有些地方保障房的回购价还不足以支撑保障房土地成本和建安费用,需要开发商从商品房收益中补贴一部分资金。

  从市场的反应看,继杭州、石家庄后,福建首宗保障房“捆绑”商品房用地也因无人竞标宣布流拍。

  这说明,开发商对未来市场预期不看好,再加上巨大的保障房负担,导致其在拿地时缩手缩脚、相当慎重。

  而土地流拍又造成另一个恶性循环,即土地出让金收益减少,其增值收益不足,影响到对保障房的投入,保障房资金供给能力下降。

  另外,究竟哪些地块适合配建?怎么配建?这些配建地块的后期管理又应该怎样?同一个小区,一楼的是保障房,交1元的物业管理费,二楼的是商品房,交3元的物业管理费,这对未来的物业管理会带来很多矛盾,也影响到物业的正常运转。

  如果是企业持有,租金收不上来,政府给担保吗?如果是政府持有,收上的租金是留给财政还是补给企业?面对配建引出的一些问题,很多地方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特别是保障房与商品房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很难在同一小区内针对两大群体提供出统一的物业管理标准和建设水平。

  有些项目商品房价格相当于保障房的两倍以上,同一地块配建保障房以后,直接影响到商品房销售。

  开发企业为前期垫付的大笔资金,也是对资金本已紧张的企业带来的新考验。

  保障房建设作为一种民生工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和投入,本无可厚非,但配建后的一系列问题怎么解决?关键是,当前从金融和税收上还没有支持企业配建保障房的优惠政策,如果有一些低利率、减免税收的政策跟进,企业会觉得可以帮助政府承担一些建设保障房的压力。

  现在,政府把责任推给了开发企业,开发企业面临着干还是不干的艰难选择。

  总之,保障房不是一配了之。

  保障性住房宏观调控政策的弊端【2】

  (一)保障性住房将占用本来就不匹配的商品房土地资源的大部分,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扰市场运行

  在我国,按现行的土地制度,土地配置与供给是按总体规划每年进行的,但人口增长与GDP增长却超越规划大大提高了,当土地供应的总量跟不上经济发展速度时,保障性住房用地将不合理地占用本来就不匹配的.土地资源中的大部分,加剧了商品房土地供给的紧张程度,对保障性住房的供地增加,必然会减少对商品房的土地供给。

  尽管政府想用保障性住房的价格拉低商品房的价格,但实际却占用了商品房的土地资源,扩大了土地高价格预期,反而导致商品房价格扭曲,就让本来就稀缺的土地更稀缺,形成了恶性循环的怪圈。

  这个也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房地产业发展目标相背离。

  (二)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购买型保障性住房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社会矛盾

  在商品房中配建两限房已成为招拍挂中的常态。

  实际上政府并未少收、减收土地出让金,而是由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为两限房补贴,形成了部分消费者对另一部分消费者转移支付,让部分消费者为另一部分消费者买单,政府未出钱“保障”却用权利剥夺了一部分消费者的收入。

  最近北京市丰台区中海中标的项目中土地的出让金已超过了楼面价1.7万元/平方米,而限价房才8000元/平方米,政府并未对限价房作任何投入,反而先行收取了两倍多的出让金收益,却由其他商品房的购买者承担限价房的成本,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分配不公平、不合理,只能是一种杀富济贫的掠夺,在降低两限房价的同时推高了商品房价,这种做法只能对市场产生破坏作用并导致社会矛盾。

  经济适用房只针对户籍人口,而且申请的条件和手续苛刻和复杂,适用人群大多是拆迁户或者“改善型需求”。

  但是对于真正需要住房的主流人群——城市新移民(如农民工和新就业的年轻人),却完全被排斥在外。

  在当前乃至未来相当长时间,以外来人口为支柱的人口机械增长是城市人口增长的主要方式,而经济适用房完全不考虑这一群体明显有失公平。

  而且按现行制度,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不完备,一个人生前取得的社会福利和救济,死后还可以留下福利房产给子孙,这更有失公平。

  (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价格与市场规则格格不入,这必然导致寻租和炒作行为,房地产市场秩序遭到破坏

  房地产市场需要公平竞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不按照市场规则买卖,房地产市场应该只能有一个价格存在。

  如商品房1万元/平方米、而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3000元/平方米的格局是与市场规则格格不入的。

  马克思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家会不惜践踏人间一切法律。

  这必然会导致寻租和炒作行为猖獗。

  我国的金融和信用体制不健全,政府管理者和居民申请者之间又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行政与市场的边界划分不清楚,给一些权力机构和人员提供了谋利的空间,通过“放号”等行为来达到寻租的目的,在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分配中存在大量权钱交易等贪腐行为。

  还有大量投机投资资金通过不正当渠道买进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再通过出租、转让等手段攫取暴利,这种行为比炒作商品房的危害更加恶劣、社会影响更坏。

  很大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并没有分配给低收入者,这样就违背了住房保障政策的初衷,并且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四)住房保障制度存在公共产品供应不经济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政府对具有公共性质产品的提供有时非常不经济的,需要支出比市场行为更高的成本: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提供一方面受财政收入的限制,另一方面需要为严格监管制度的建立投入巨大成本,如果监管制度不健全,就容易导致大量的贪腐行为和资源浪费行为。

  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如果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完全由政府提供显然存在公共产品供应不经济的问题,近两年来,国内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已经正面表明不经济事实的存在。

  经济适用房之所以价格低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除了开发商利润限制,最主要的是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的结果,减免地价意味着政府减少了收入,意味着本来公共财政的一部分,现在补贴给了一小部分买房人,意味着纳税人必须多交纳这部分来补充财政,为这部分购房人支付代价。

  还有税费优惠和政策倾斜也意味着政府收入减少以补贴这部分买房者。

  如果经济适用房5年后上市交易通过市场转让,经济适用房将不再是保障性住房,其性质由福利产品变为私人财产,结果是化公为私,无法再由政府重新分配,因而国有资产就出现了流失问题。

  并且在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经济适用房大量流入了实际上并不缺房、着眼于升值的投资者手中,也给国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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