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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条件

时间:2021-01-28 14:26:15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北京公租房条件

  北京公租房条件有哪些?请看下面:

北京公租房条件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1】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符合上述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

  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公租房申请条件【2】

  根据2012年7月起实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 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如上所说具体条件由市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那么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呢?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3】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进行了规定,原文如下: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 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在北京,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原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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