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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积分入学细则

时间:2018-01-25 10:31:09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黄埔积分入学细则

  黄埔积分入学细则,黄埔区全区常住人口约46万人,其中约25万为外来常住人口,往年外来工子女通过抽签的方式入读公校,而今年还将增加“积分入学”这一渠道,下面带来黄埔积分入学细则相关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黄埔积分入学细则政策【1】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 进一步加强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由区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 施。区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及时有效的工作沟通机制,切实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 育。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指户籍为广州地区(含广州市辖下11区)以外、在我区居住并在我区就业的人员。其随迁适龄子女在我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文中“我区”指原黄埔区和原萝岗区。

  第四条 在我区就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来穗人员,符合至当年4月30日(必含4月)①已申报有效的居住登记,持本区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5年;②在广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满5年;

  ③在当年5月1日前已办理含上一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合同期内在黄埔区就业登记连续满1年或以上,且合同期内仍在黄埔区注册企业就业,在积分入学学位分配时享受第一批优先分配,但仍需通过“积分申请”程序进行。

  第五条 不符合第四条规定但至当年4月30日(必含4月)①已申报有效的居住登记,持本区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或以上;②在广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满1年或以上;

  ③在当年5月1日前已办理含上一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合同期内在黄埔区就业登记连续满1年或以上,且合同期内仍在黄埔区注册企业就业的来穗人员,可通过下列程序参加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黄埔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积分申请(以下简称“积分申请”)。

  申请人参加全区统一制定的积分计算办法统计,积分计算结果由高至低排序并向社会公示。

  积分申请工作流程:

  公布学位分布情况——申请人网上报名申请——审核积分——学位分配——录取入学。

  未申请或放弃申请者,以弃权处理;第一次学位分配后,若有剩余学位,则可在符合条件的未录取的积分人员中,以积分从高到低为依据,作第二次学位集中统筹分配。

  (一)当年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结束后,在确保完成本区户籍生和政策性照顾生的招生任务前提下,将可提供给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学位数汇总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于5月2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二)符合积分申请条件,拟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来穗人员,在5月份本市户籍小学生招生报名期间按照“积分方案”中所列项目,登录“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填报报名信息。

  (三)网上报名结束后,区教育局组织各职能部门人员联合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来穗人员子女积分申请入读黄埔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项目及标准》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积分计算。

  (四)区招生办根据积分计算结果由高至低排序,结合片区可提供的公办学位数做出统筹安排,确定当年可入读公办学校的第一批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名单,并于7月1日前向社会公示。

  (五)区招生办根据各片区第一次积分排序和学位分配的结果,汇总数据后,视各片区公办学位的剩余情况,决定是否将剩余学位进行调剂,进行二次集中统筹分配。

  (六)经公示确认后,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由各录取学校发出《入学通知书》。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凭《入学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统筹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不再进行第三次学位集中统筹分配。

  第六条 符合规定并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在校其间待遇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但因公办学位不足的,可由区招生办指引至区内民办学校入读,区财政参照户籍学生入读民办学校享有义务教育补助的标准和方式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由民办学校向区教育局申请,经教育局批准后直接减少或免除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有关费用,免除费用将由区财政予以等额补助。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积分入学调配工作结束后,起始年级仍有学位可提供的公办学校,可参照积分方案,以积分高低为依据,适当招收在我区有固定住址、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但必须参照本办法,对是否符合条件予以认真审查。拟录取名单连同其基本信息,统一报区招考办复审,经批准后再予公示。

  第九条 不参加积分申请、不符合积分申请条件或参加积分申请后未能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自行选择到经审批开办的民办学校报名入学。

  第十条 区教育局负责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根据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辖区内入学的实际需求情况,调整教育布局,充分挖掘公办中小学的办学潜力,统筹安排。

  进一步加大对接收本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依法审批、规范办学管理,最大限度满足符合规定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辖区各公、民办学校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指导协调各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中心受理各街镇的来穗人员在本区的居住年限等相关信息材料,协助提供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的统计数据信息;并于每年3月份向区教育局提供来穗人员随迁子女6至15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

  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本区自购(自建)房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审核来穗人员户籍等有关情况;协助教育部门清查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对纳税前100强企业的来穗人员进行加分审核;

  区财政局负责为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广州开发区财政局会同黄埔区财政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区(广州开发区口径加黄埔区口径)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100名的企业名单;

  广州开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相关就业备案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学历等的相关信息;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各公、民办学校的食堂食品卫生及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协调各街镇审核各街镇的来穗人员计划生育情况;

  区税务部门负责审核来穗人员近3年度的纳税情况;

  区工商部门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本区注册经商营业情况;

  团区委负责引导来穗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工作,审核查验来穗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情况;

  接收学校负责为已入学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区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同时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社会生活。

  第十一条 加强对接收来穗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扶持。

  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要根据当地流动人口分布特点,指导办学者合理布局设置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和指导,促使民办学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公布辖区内民办学校的相关信息,方便查询。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违规办学的行为,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十二条 对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来穗人员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民办学校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定,专款专用,对骗取、截留、挪用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学校及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考委授权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有效期内,如上一级政府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来穗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及时修订。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2】

  为进一步落实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符合参加“积分申请”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及其父(母)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

  1.户籍不在广州市(含11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至当年8月31日止年满6周岁且未满7周岁,没有入学记录,要求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要求升读初中一年级;

  2. 来穗人员至当年4月30日(必含4月)已申报有效的居住登记,持本区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或以上;

  3. 来穗人员在当年5月1日前已办理含上一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合同期内在黄埔区就业登记连续满1年或以上,且合同期内仍在黄埔区注册企业就业;

  4. 来穗人员至当年4月30日(必含4月)在广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养老保险为准)连续满1年或以上;

  未能同时符合以上四项必备条件者,不能参与“积分申请”。以上必备条件中“连续满1年”的时间节点为上一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文中的“黄埔区”含原萝岗区。

  第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申请入读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居住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纳税、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三条 本方案共有八个积分项目,其中一至七项为基本积分,总分为240分;第八项为加分项目。

  本方案除第七项积分项目为申请人积分外,其余积分项目均为申请人父或母积分,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文化程度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需要提供学历鉴定报告,父母双方均可积分。) (30分)

  1.具有研究生(硕士)或以上学历的,每人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