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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遗属补助

时间:2021-01-29 10:58:40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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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遗属补助

  山东省企业职工遗属最新补助政策【1】

  据国外媒体报道,谷歌对待自己去世的职员甚至比一些公司对他们活着的职员还要好。

  谷歌首席人力官拉兹洛·博克在接受《福布斯》采访时透露,谷歌不同寻常的“遗属福利”,包括了在10年里每年向死者配偶或同居伴侣支付死者生前年薪的50%。

  乍一听,似乎谷歌公司给予其去世职工配偶的待遇非常令人震撼。

  但了解情况的人们会发现,其实这些政策格局并不比我国现行相关政策格局优越。

  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现行《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从政策框架和具体实施情况分析,我国职工遗属供养方面的政策设计还是比较严谨的,而且是普遍性的,不是哪一家企业的独立行为,这比个案的“待遇优厚”相对要优越和可靠得多。

  只是因为,在我国这个受益群体比较封闭,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太统一,有的可能增长缓慢或者存在拖欠,才没有像谷歌公司那样赚来更多眼球。

  其实,早在1951

  年2月26日,我国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就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这里所说的直系亲属包括了职工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

  因工去世的职工,遗属待遇还要优越许多。

  当时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开始,尚未取消私营企业,这个规定对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应该是同时有效的。

  只是因为国家正处在经济复苏时期,保障标准相对要低些。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在一段时间里取消了私有企业,国营、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很大程度上跟机关干部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

  其中包括对去世职工遗属发放遗属津贴,同样包括了职工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随后产生的《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至今没有废止,也没有大的修改,而就去世职工遗属的待遇却一直是呈增长态势的,其中包括由一次性发放救济费,过渡为对其配偶(无业情况下)、父母(60岁以后或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终生供养,和对其未成年子女、由其生前供养的未成年弟弟妹妹等的成人前供养。

  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化态势,关于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政策,也多在省一级劳动部门运行。

  从那时起,各地出台的一些地方法规,更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企业职工遗属的权益。

  如云南省劳动厅出台的《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

  方案一:1、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60~70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5~60元。

  属城镇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70~80元,属农村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60~70元。

  按以上标准计发后,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月平均工资。

  2、属于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00元~110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80~90元。

  属城镇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110~120元;属农村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90~100元。

  方案二: 1、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按死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户口在农村的按

  30%计发。

  属城镇户口鳏寡孤独者按45%计发;属农村户口鳏寡孤独者按40%计发。

  按上述标准计发后,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 属于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按死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户口在农村的按40%计发。

  属城镇户口鳏寡孤独者按55%计发;属农村户口鳏寡孤独者按50%计发。

  尤其值得注意的,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军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也就是说,按照该政策,企业包括民企职工去世后,在“非因工”的情况下,其遗属也能享受到该职工生前月平均工资40%左右的遗属补助,而且是终生性的,

  不规定具体年限。

  不过,我国在职工遗属供养问题上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也就不存在“同居伴侣”领取遗属补助的问题。

  当然,我们这些政策措施有些支离破碎,有些表述比较含糊,而且各地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尤其由于我国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比较低,辐射到职工遗属这里真正拿到手的钱就更少了。

  但我们总的政策框架是好的,现在要做的,应该是把一些好的做法继承下来、延续下去,强化各政策法规之间的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尽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遗属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

  薄文军

  中新网呼和浩特10月22日电 (董乐乌瑶刘少龙)22日,记者从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了解到,近日,该司法局调处了一例非因公死亡补偿纠纷案。

  职于某公司的一临时职工非因公死亡,经调解其家属得到人民币220084元补偿金。

  2013年10月11日,就职于某公司的临时职工王某与其朋友驾驶车辆外出办事时不幸溺水身亡。

  事后,死者家属共同向死者生前的工作单位协商非因公死亡的补偿事宜,但双方却因补偿金额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无果,故到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申请调解。

  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的调解人员了解情况后发现,这是一件比较少见的纠纷案件,所以在受理案件后调解人员专门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

  死者生前的工作单位通过调解人员得知,死者虽是非因公死亡,且对于职工的死亡单位没有过错,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也应该给付自己职工的遗属一些补偿,例如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丧葬费。

  死者生前单位同意给予补偿,但遗属提出要一次性全部领取,不想按月领取,这个要求使调解陷入了僵局。

  经调解员的再三调解,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同意一次性给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丧葬费共计人民币220084元,即给付死者父亲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民币62650元、死者母亲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民币53550元、死者儿子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民币69300元、死者女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民币18900元、配偶丧葬费人民币15684元,以上款项分两期付清。

  最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又自愿向管理区法庭申请了司法确认。

  据悉,此案件也是乌拉盖管理区成功调解的首例非因公死亡补偿纠纷案件。

  浙江省企业职工遗属最新补助政策【2】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1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3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第586号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10元提高到790元。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