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大全

山西省企业遗属补助

时间:2021-01-29 10:59:37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山西省企业遗属补助

  山西省企业遗属补助,企业遗属补助条件要满足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面带来山西省企业遗属补助相关文章,欢迎阅读借鉴。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1】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

  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四、具体问题

  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本文下达后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从工作人员死亡之下月起执行。

  6、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规定执行。

  7、符合离休条件而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人员,其无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执行晋人险字〔2000〕9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8、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

  五、审批权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由死者遗属本人申请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省直单位报主管厅、局审批;市、地所属单位,报市、行署人事局审批;县所属单位,报县人事局审批。

  六、经费开支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临时救济费,按现行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费项下支付,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支付。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2】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1998年、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因难补助费等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为此,对现行标准调整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养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与在职职工死亡同样对待;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按上述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调整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维补助费所需费用,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职工离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企业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工伤护理费和死亡待遇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标准

  凡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医疗期已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死亡待遇,凡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下列标准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1、职工因工致残退休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为150元、120元、100元。

  2、丧葬补助金为3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8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15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120元。

  上述待遇标准如低于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和晋劳险字[1997]403号文规定相应标准,其差额部分,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其他问题

  1、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

  2、符合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可全额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

  3、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其丧葬补助费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1/4计发;年龄在1周岁至10周岁之间的,按1/6计发;不满1周岁的不发。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发此项补助。

  4、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继续享受。

  5、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应由遗属申请,填写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或抚恤金审批表,企业签注意见并经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无经济来源,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的审批,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6、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杜绝虚报冒领。

  7、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规定执行。以后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