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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遗属补助

时间:2018-01-28 12:17:25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国有企业遗属补助

  国有企业遗属补助,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问题已经成为城镇企业改制后的一个信访热点,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下面带来国有企业遗属补助相关文章,欢迎阅读借鉴。

  国企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提高【1】

  日前,笔者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3年1月1日起,新昌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企业离休人员,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14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25元调整为1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107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68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570元。

  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45元调整为710元。

  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提高【2】

  钱女士致电:我父亲是国有企业离休的,去世以后我母亲一直有生活补助,听说现在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了,我想问问现在是怎标准?

  热线回复:(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1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13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3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遗属补助相关问题的思考【3】

  近几年来,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部分职工遗属纷纷到改制后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信访局等有关单位上访,要求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问题已经成为城镇企业改制后的一个信访热点。

  本文就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遗属补助情况

  以国有、集体产权全面退出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到2000年基本结束。

  目前企业职工遗属中的主体是职工配偶,对属于职工配偶的遗属在企业改制的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大体分三个阶段:

  一是改革初期。

  一是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按每人12000元计提、未成年子女按每人10000元计提标准向应支付对象发放生活补助费和缴纳有关费用,在计提的改制费用中列支。

  二是中期阶段。

  随着改制的深入,部分企业面临着破产解体,企业主体即将消亡,在一些企业改制中,探索采取与这些供养的职工遗属、精简下放人员和土地保养工等有关人员经协商后一次性处理,并在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了断的办法,即按当时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的生活费。

  三是改制后期。

  对当时已经存在的职工遗属根据企业资产质量状况按下列标准计提了改制费用。

  计提公式:生活补助费=[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实际年龄]×生活费(元/年)+不可预见费,其中遗属(子女)生活费=[18周岁-实际年龄]×生活费(元/年)+不可预见费。

  在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上,改制企业一般按月发放,有的由主管部门发放,有的由原企业发放,在改制费用的处理上,大部分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但后期考虑到改制费用有可能不够的问题对部分改制企业的改制费用采取了包干使用的办法。

  破产企业对职工遗属的处理,普遍采用一次性处理的办法,但在时间计算上,与中期阶段不同,按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不到75周岁的计算到75周岁,已到75周岁的再算5年。

  综上所述,对当时已经存在的职工遗属都计提了改制费用,明确了发放标准和办法,但在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按月发放;二是一次性发放5年的生活费予以了断;三是按平均寿命测算一次性发放予以了断,不到75周岁的'发到75周岁,已到75周岁的再发5年。

  但对于改制后死亡的职工遗属,由于无法预测,改制时没有制定过相应的政策规定,也没有计提不可预测费.。

  综合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情况,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改制前已存在的遗属,在企业改制时基本上都进行过解决。

  在解决方式上,有一次性了断和按月发放两种办法。

  二是改制后新产生的遗属基本上都没有解决。

  这些人员中,基本上都是改制前退休、改制后死亡职工的配偶,个别的是改制前因公死亡、改制后符合领取生活费标准的职工配偶。

  三是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

  对改制前已产生遗属的处理上,由改制后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的,标准高低不一。

  自企业改制以来,劳动和财政部门已几次下发提高发放标准的通知,有的单位执行、有的单位没有执行,发放标准差距很大。

  个别企业在产权二次变动后,干脆停止了发放,引发一系列问题。

  一次性了断的,前后计算方法、时间长短不一致,一次性领取5年生活费的人员,在满5年后开始上访,要求再发。

  改制后产生的遗属有的系统解决,有的系统不解决,也引发了新的矛盾。

  四是普遍存在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由于当初研究改制政策、测算改制费用时的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都存在费用计提不足的问题,再加上留在企业的部分因改制后企业经营不善又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过几年的发放,目前改制费用基本用得差不多了。

  二、解决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问题的建议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源于1951年公布、195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据有关专家介绍,1951年国家发布《劳动保险条例》前曾向社会公布。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政策解释,至今还在实施。

  因此,从本质上讲,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与近年来实施的属于社会救济性质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同,它属于劳动保险的范畴,是国家或社会对劳动者死亡后给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补偿,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鼓励人们积极投身劳动,形成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建立了制度性的保障。

  只是由于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的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单兵突进,社会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在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上,经历了一个先破后立的过程,劳动保险制度立法严重滞后,导致50多年前在《劳动保险条例》中明确的遗属补助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现状,出现了难以落实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改革理论界,在总结反思前几年的改革,研究下一步改革的讨论中,普遍认为应加大社会体制改革的力度,有人对当年国家发布这一《劳动保险条例》的评价相当高,称其是继土地改革凝聚农村农民人心后凝聚城市工人人心的重大举措。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四部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政策”中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对象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及退休人员。

  在资金开支渠道上明确“劳动者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遗属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后,一次性丧葬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遗属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已列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列入统筹项目的,按原渠道开支”。

  从实际来看,改制前已经存在的遗属,改制时基本上都计提过费用,并进行过处理,下一步主要是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改制后新产生的遗属主要是由于经费来源没有落实而尚未解决。

  从目前上访的职工遗属来看,大多是属于改制前退休、改制后死亡的原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遗属,个别的属于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改制前因工死亡、改制后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

  这些人数量不是很多,但年龄普遍很大,确实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都是由于企业改制才使她们失去了遗属补助。

  按照让人民群众分享改革成果、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了取得人民群体对改革的支持,在改革过程中应尽可能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避免对弱势群体的伤害,对于因企业改制所造成的遗属补助无法落实问题理应予以解决。

  因此应以企业改制为界,对改制前已经存在的遗属和改制前退休、改制后死亡的遗属,实行社会统筹,经费来源分两部分解决,一是改制前已经计提、尚未使用的改制费用;二是缺额由财政在改制基金中予以安排解决。

  改制后企业的职工遗属补助问题:尽管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险条例》在进行政策解释时,认为应该予以解决,但费用由改制后企业负担,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

  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措施和强制实施办法,实践中无法操作,只会增加社会矛盾。

  因此可由市劳动部门认定后,由县社保中心按规定支付。

  具体的建议是:1、对改制前已经存在的遗属分两种办法处理:一是目前仍在按月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可在按平均预期寿命测算的基础上一次性将费用和人员移交给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按规定发放;二是原来统一发放五年一次性了断已过了五年仍健在的遗属,也应纳入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按规定发放。

  2、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在改制前退休、改制后死亡所产生的遗属及改制后符合领取遗属补助条件的人员,可由企业或所在社区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劳动部门确认后由社保中心按规定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3、实行社会统筹,由社保中心统一发放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来源可分别解决:一是已经计提过费用并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可在对计提费用清理的基础上,将结余的计提费用划给社保中心;二是改制费用由企业包干使用的,是否移交由改制后企业确定,如愿移交的要在对计提费用清算的基础上,将结余部分全部移交给社保中心;不愿移交的要求其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

  三缺额部分和尚未计提过费用的由财政部门在改制基金中予以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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