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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遗属补助

时间:2021-01-29 11:01:23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陕西省企业遗属补助

  陕西省企业遗属补助,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陕西省企业对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下面带来陕西省企业遗属补助相关文章,欢迎阅读借鉴。

  陕西省企业遗属补助【1】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企业遗属补助【2】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65号)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社保函[2014]33号

  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 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142号)转发你们, 经请示省厅,提出以下操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由其亲属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持人社行政部门已审核的退休审批表,到经办机构办理抚恤金领取手续,经办机构按照陕人社发[2013] 65号和陕人社函[2014] 142号文件规定核发抚恤金。

  二、按照陕劳发[2000]272号和陕劳社发[2001] 311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447元和483元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养老保险基金只支付丧葬费,不支付抚恤金。

  三、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多领取的养老金可以从亲属领取的抚恤金中抵扣。

  四、原西安市“老五七工”人员死亡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遗属抚恤金和丧葬费。

  五、在执行中,如有政策未明确事宜,请各市经办处将情况上报省局,待省局答复后方可执行。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企业遗属补助【3】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14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遗属待遇发放工作,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各类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死亡的,按65号文件中“已退休人员”核发抚恤金,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后,再核发抚恤金。

  三、计算抚恤金标准的月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项目,包括列入年度调待基数的补助等项目,不包括取暖费和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等项目。

  四、单位整体欠费的,其参保的在职人员死亡,可以选择按照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该职工按规定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再核发抚恤金。

  五、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选择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或最近一年)缴费选定的比例确定。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七、按《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其遗属选择继承死者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的,以及按陕人社函〔2013〕458号文件规定,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人员死亡,其遗属选择将缴费余额一次性退还的,均不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养老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

  九、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 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十、核发抚恤金和丧葬费时,遗属待遇受益人的条件和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遗属领取抚恤金时需向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遗属填写并由有关单位盖章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见附表);

  2、医院或公安机关等开具的死亡证明。

  十二、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表: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注:参保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