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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昆山子女积分入学

时间:2022-10-07 13:07:31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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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昆山子女积分入学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双方中至少一方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园、入学年龄的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学校,是指本市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以及由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指根据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新市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包括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计划生育、遵纪守法等五项指标,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加减得分之和。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只能选择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夫妻一方计分,不交错或重复计分。

  随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稳步推进,个人信用情况将逐步纳入积分内容。

  第六条 新市民积分入学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组织协调,各区镇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公布准入学校。各区镇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当年度新市民子女准入学校,经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2月底前统一在昆山教育网(www.ksedu.cn)上公布。

  (二)提出入学申请。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日期为当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的新市民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登录昆山教育网,点击“昆山市新市民积分入学报名”窗口,按提示分区镇、分学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拟入读学校以及学生、家长相关信息。每个新市民子女只能申报一所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所填报信息的有效日期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限。

  (三)核实申报信息。各相关部门于当年度6月15日前完成申报信息核实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文化程度;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及其子女住宅房产权证登记信息;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计划生育情况,并出具相应的计生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级和在昆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公安部门、城管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的遵规守法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

  (四)公布可供学位。各区镇会同教育部门预测当年度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经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5月底前统一在昆山教育网上公布。

  (五)公示积分排名。各区镇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教育部门认定后,于当年度6月20日前在昆山教育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六)公布准入名单。各区镇根据辖区内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和申请人积分排名,确定当年度各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名单,并于6月底前统一在昆山教育网上公布。

  (七)安排相应学位。各区镇在全市幼儿园、小学、初中统一报名之前,向符合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子女发放相应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卡。取得积分入学准入卡但因学位有限不能进入拟入读学校的,由区镇根据本辖区内其他同类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协调;不服从协调的,不再安排学位。

  (八)办理入学手续。取得积分入学准入卡的申请人,凭准入卡及户口簿、住宅房屋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原件到准入学校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昆山市荣誉市民以及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现役军人、外籍人员、港澳台侨人员、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企业中层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不参加积分入学管理,其子女由各区镇按相关规定认定后,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7年新昆山子女积分入学【2】

  2017年积分入学办法有这些变化

  2017年《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和《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实施细则(修订)》与2016年相比,主要变化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分分值的调整

  (1)计划生育、遵纪守法分值调整,加分分值为20分;

  (2)大专以下文化程度不计分。

  二、积分学段的调整

  积分学段调整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幼儿园不再纳入积分入学学段。

  三、积分对象的调整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中至少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学年龄的子女:

  (1)当年度报名截止日前持有本市住宅类房产证;

  (2)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职业;

  (3)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积分入学时间节点调整

  积分入学时间节点见下表。新市民积分入学窗口材料初审至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均在中国昆山网(www.ks.gov.cn)上公布。

  四、积分入学时间节点调整

  积分入学时间节点见下表。新市民积分入学窗口材料初审至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均在中国昆山网(www.ks.gov.cn)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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