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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时间:2022-10-07 10:11:11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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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其具体特征包括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一户一宅”制等。

  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1、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可见宅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农村只有这10类人可以确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一、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纠纷关键是农村集体成员的认定!

  1、具备集体成员资格,才能够在本次宅基地使用权中予以确权。

  2、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以村为单位,由村集体组织认定。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向上级部分申请复议。

  3、由于本次确权意义重大,且为财产性的确权,因此,必定会由各种历史问题而在宅基地确权过程中产生纠纷。因此本次宅基地确权的成员认定需要秉承以下四个原则:

  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农地圈解读:法律关于农村集体成员认定只规定了原则性的框架,并没有可以操作的细则,各地虽然出台了地方法规,但也相对模糊。

  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就是农民有意愿算为集体成员的,要予以考虑,但是否最终认定为集体成员,再说。

  民主决策的原则:提倡大家共同决策,但现实有可能是村主任和书记一言堂。

  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要考虑历史因素,也要考虑现状,如果历史属于 A但现在属于B怎么办?鬼知道。

  二、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细则

  1、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农村集体成员无疑。这很容易理解,板上钉钉!

  2、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农户(如洪灾、泥石流等搬迁区域),要区分具体情况:

  原来村庄集体搬迁且村已不存在,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原来村庄部分搬迁且村已经撤制,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3、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认定为集体成员。

  4、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5、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6、跨省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7、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8、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已死亡人员;

  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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