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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瓶颈

时间:2021-02-03 12:31:36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瓶颈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瓶颈是什么?制约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发展有哪些?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瓶颈

  制约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发展的四大因素分析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能源用户不需要事先支付改造和服务费用,而是通过与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分享节能收益的方式,支付费用和分享收益。

  而节能服务公司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在有效降低客户能源消耗的同时获得自己的收益。

  可以说,这是一种节能服务公司、能源用户和社会三方共赢的理想模式。

  然而,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却并不顺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

  由于需要事先垫付所有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为前提。

  因此,强有力的融资支持成为节能服务类企业发展壮大的生命线。

  但是,我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普遍存在注册资本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银行必然以提高担保要求等措施来弥补。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获得贷款担保的可行办法,是通过向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担保基金为其担保。

  但是,要获得这样的担保却并不容易,到2008年底,在全国300多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中,只有41家获得了贷款担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依然处在融资乏力的困境中。

  自身担保资源有限以及得不到外部担保,制约了节能服务企业融资的进行。

  加之,目前我国银行还没有与“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模式相配套的贷款品种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仍存在一定风险等原因,导致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项目融资。

  据统计,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问题,如果能够顺畅融资的话,至少有50%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速度会提高一倍。

  需要指出的是,与节能服务公司因资金不足而步履艰难相比,我国节能服务却需求强劲。

  统计表明,我国节能减排市场每年至少有3000亿到5000亿元的市场投资规模需求,而在未来,这个数字有望上升到一万亿元。

  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但是,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却存在着政策阻碍。

  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

  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

  而且,作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单位,每年的水电等能源费用都有固定预算,如果能耗开支今年降低很多,那么下一个财政年度该项拨款就可能被减少。

  例如,一家政府机关每年的用电费用为100万元,引入能源服务降至6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该政府机关不但无法将省下来的40万元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而且下一年度的电费还有可能减少。

  这样一来,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三、现行税收制度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纳税负担过重

  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

  然而,我国税务部门总把节能服务公司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误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

  这样,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适用税率为5%的服务业营业税的部分变成了17%的'增值税,税负较重,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同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来自于节能效益的分享,由于税务部门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因此把节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

  根据我国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节能服务公司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刚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

  本来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出资做项目已承担了风险,还得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且税负较重,不利于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

  四、信誉体系不完善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企业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无论是节能服务公司还是耗能企业,都存在这个问题。

  企业怀疑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是否是真的;节能服务公司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不是独立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行依附在客户身上,由于自身没有主动权,因此节能服务公司风险很大,往往是项目已经实施了,等到向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比如,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等)拒绝付款。

  特别是一旦客户出现重大人事变更,分立、改制,法律诉讼等情况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更是难以保障。

  同时,节能服务公司面对的往往是一些需要通过节能改造降低成本的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进一步加大了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风险。

  由于回款风险问题,节能服务公司虽然面对大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却经常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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