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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农业补贴多少钱

时间:2021-02-03 16:16:57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水田农业补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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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田农业补贴多少钱【1】

  一、粮食生产发展(一)早稻种植补贴。

  对种植早稻的农户,每亩补助60元。

  (二)规模种粮补贴。

  全年早稻、连作晚稻、单季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亩补贴100元。

  (三)2015年冬种生产补贴。

  对连片种植、有一定规模、生长良好的冬种基地给予补助。

  (1)大小麦、马铃薯、油菜连片种植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元。

  (2)蚕豌豆、绿肥连片种植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元。

  (四)旱粮生产基地补贴。

  省财政对在经农业部门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的冬闲田或旱地)内种植大豆、马铃薯、蚕(豌) 豆、杂豆、高粱、养麦、番薯、玉米和山稻等旱粮作物的种植者,按种植旱粮的土地面积给予每亩125 元的直接补贴;对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连片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者,按三园间作套种面积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

  (五)粮食高产创建奖励:水稻单产创全省最高的,奖励5万元,创温州市最高的,奖励2万元。

  (六)种粮大户种粮贷款贴息政策:按省定政策执行。

  (七)稻麦生产政策性保险政策:水稻的保险金额为每亩1000元,保费为50元每亩,大小麦的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保费为22.5元每亩。

  农户参保的,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贴。

  (八)对散户实行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一年服务面积达500亩以上的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奖励1万元。

  (九)早稻谷订单奖励及最低收购政策:

  1.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确定2016年早稻谷最低收购价格和订单奖励。

  2.经粮食、财政部门确认后,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风险可控的种粮大户,按订单基准价预付不超过30%的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市农发行提供贷款,市财政给予贴息。

  二、农业“两区”建设(一)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粮食功能区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按亩均投资一般不高于2000元给予全额补助,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列入一镇一区建设考核内容的,由实施单位(镇政府或生产主体)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市农业“两区”办、财政局比照相关政策核定补助金额,其建设内容经农业局立项确认,基础设施投入补助30%,单个园区最高补助50万元。

  (含上级补助)。

  三、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发展(一)补助对象

  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建或者扩建的规模化种植基地,包括蔬菜、中药材、水果、茶叶四个产业。

  (二)补助标准

  1.铁皮石斛。

  对新建种植面积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其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密度组培苗在8万株以上或驯化苗在4万株以上,每亩补助0.5万元。

  新增原生态种植(活立木种植、立体栽培)1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每亩补助0.5万元。

  要求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驯化苗2万株以上;达不到的,按比例折算。

  支持铁皮石斛初加工与精深加工。

  在铁皮石斛种植规划区内,建设铁皮石斛专用冷藏库,对冷藏设施、加工设备设施,给予投入总额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上级补助)。

  2.蔬菜

  对新建连片钢管大棚面积30亩以上的基地给予补助。

  单栋热镀锌钢管大棚,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90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4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90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2000元。

  连栋大棚每亩补助15000元。

  对钢管大棚内新建的喷滴灌设施,每亩补500元。

  3.水果

  新种果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杂草清除,实行精细化管理,种植基地通机耕路,每亩补助600元(不含新造地已补项目)。

  新建大棚和避雨设施建设:对新建大棚和避雨设施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补助。

  单栋热镀锌钢管大棚,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90厘米以内的,每亩最高补助4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90厘米以内的,每亩最高补助2000元;钢管+水泥柱+钢丝结构(包括连栋大棚),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拱杆间距1.0米以内(包括1.0米),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2000元;毛竹片+水泥柱+钢丝大棚、避雨大棚,棚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1500元。

  4.茶叶

  新种茶园连片面积20亩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实行精细化管理,每亩补助1000元(不含新造地已补项目)。

  20亩以上茶园或50亩以上果园,建设高效节水喷滴灌溉及肥水一体化设施每亩补助500元。

  50亩以上果茶园,建设田间道路操作道等基础设施,作业道水泥路面宽0.8米(含)以上,平均厚度6厘米以上;每50亩达300米以上,每米补助金额为60元。

  30亩以上果茶园中采用无公害栽培技术,建设物理、生物防治设施设备:安装杀虫灯(10盏或以上)或连片搭建罗幔(100个或以上)每个补助400元;应用防虫网、黄板防治虫害每亩补助100元。

  (三)补助要求

  1.符合《乐清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与《乐清市铁皮石斛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引导、鼓励的种植区内种植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立项。

  在粮食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作物或搭建大棚不予立项。

  2.规模化种植基地是指新旧种植基地基本连片,总面积在150亩以上(铁皮石斛50亩以上,蔬菜100亩以上)的农业种植基地。

  3.要求全面实行无公害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完整。

  4.项目采用格式文本申报,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批,先审核立项批准后建设。

  5.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扶持,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优先配套,并比照本市补助标准提高30%以内。

  四、农业组织化产业化奖励政策(一)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奖励政策。

  合作社实施以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成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主要内容的“五化”建设。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每家奖励1.5万元。

  每年评选10家左右,每三年复评一次。

  对评为省、国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家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上级已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二)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奖励政策。

  家庭农场实施以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高效化为主要内容的.“五化”建设,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每家奖励1万元。

  每年评选10家左右。

  每两年复评一次。

  对评为省示范家庭农场的,奖励2万元,上级已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三)市级农业产业(行业)协会扶持政策。

  对新建的农业产业协会,每家奖励2万元。

  对运作规范、活动正常并在发展产业上成绩显著的农业产业(行业)协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每家补助3-5万元。

  对农业产业协会承办全国、全省性会展、技术交流等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四)鼓励农业争先创优活动,全市评选优秀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域外农业典型示范户、农副产品购销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点和高效生态农业示范户各10户,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5万元、0.5万元、0.5万元、0.5万元、0.5万元。

  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农业企业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省级名牌农产品、温州市名牌产品、乐清市名牌产品称号或相同级别知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序列不同级别的品牌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参加由上级政府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及专业行业展销会获得金奖产品、银奖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六)农业信息化补助政策

  1.经主管局核准,在本市创办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以销售本地农产品为主,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农业企业在天猫、京东、亚马逊、一号店等全国性电商平台开设官方旗舰店进行自有品牌农产品销售,新建旗舰店一次性奖励2万元。

  3.经评选确定为农业电子商务示范村,一次性奖励村集体5万元。

  4.农业物联网基地建设补助。

  在农业生产、运输过程中应用单项或多项农业物联网技术,形成物联网应用,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智能化,实现手机APP操作。

  列入乐清市本级项目,按市财政核定工程造价补助2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列入温州市级项目,按市财政核定工程造价补助40%(包括温州补助)。

  五、土地流转(承包土地确权登记)补助政策(一)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流转手续规范、提供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交易流转的凭证、连片流转土地在20亩以上且期限达到5年的,对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的奖励。

  (二)对开展确权登记的镇街道,按已完成的村数和平均每村3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助到镇街道,由镇街道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统筹进行支配。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扶持政策(一)三品认证和标准化建设等奖励: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5万元;有效期内生产记录完整规范且标志使用规范的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

  首次获得绿色食品的,每个奖励2万元,有效期内生产完整规范且标志使用规范的每个产品补助0.8万元。

  实行有机产品认证备案制度,经备案后首次取得有机产品称号的,每个奖励2万元,有效期内生产完整规范且标志使用规范的每个产品补助0.8万元。

  同一基地最多补助2个认证产品。

  鼓励开展水产养殖无公害产地认证,对认证面积1000—3000亩(含1000亩)的,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产地认证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含3000亩)的,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

  积极鼓励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通过认证的,实行一事一议,由产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农业(林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地方(或行业)标准(规范),每个标准(规范)补助3万元,补助对象为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二)首次获得森林食品基地称号的,奖励1.5万元。

  七、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政策

  项目实行申报制度。

  对经申报立项的项目,在经过验收后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畜牧业排泄物利用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列入省级项目的工程包括“三沼”利用工程(包括沼气、沼液输送管道和辅助设备)市财政按核定工程总造价的80%给予补助,列入市本级的项目按造价70%给予补助。

  (二)生态公厕污水净化沼气工程:生态公厕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按造价的70%予以补助。

  八、农业机械补助政策(一)农业机械补助(含设施大棚补贴):享受补助的农业机械为2016年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范围内。

  补助对象、具体补贴额度以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省、市补贴资金按4:6比例承担。

  另除《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中已明确有地方累加补贴机具范围外,对粮油生产为主的联合收割机、植保无人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硬质育秧盘实行地方资金补贴(详情见乐农[2016]8号文件)。

  (二)农业机械报废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市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市农机管理总站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实施报废的,按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补偿标准执行。

  (三)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市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有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市农机管理总站办理注册登记,按规定报废旧机并换购新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

  补贴标准按省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下达的文件执行。

  (四)农机安全生产示范建设补助:按温州市农业局的标准验收和补助。

  本市配套资金每个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以奖代补1万元。

  九、畜牧业扶持政策(一)畜禽种子种苗工程

  1.鼓励开展地方畜禽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补助

  支持雁荡土鸡、磐石灰鹅等地方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开展扩繁、提纯复壮和开发利用,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年度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畜禽新品种、新品系认定的,分别给予6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

  2.支持新建或扩建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

  新建或扩建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引入优良种畜禽补助

  经申报、审核同意,畜牧专业合作社、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从省内外种畜禽企业引进种用畜禽用于生产的,按核定引种投入的20%给予补助(含上级补助);引进高产青年黑白花奶牛用于商品生产,除上级补助外,每头再给予补助1000元。

  4.奶牛和能繁母猪人工授精补助

  养殖场(户)使用经畜牧部门认定的供精中心(站)、种畜场(或本场的种畜)提供的冻精(体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实行人工授精的奶牛,每头份冻精给予补助50元(含上级补助);母猪每头份体液给予补助10元(含上级补助)。

  5.能繁母猪和奶牛养殖补助

  能繁母猪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若当年上级无此项扶持政策,则不予执行。

  存栏奶牛10头以上(含10头)并有粪污处理设施的奶牛养殖场户,经两病检测合格并发放健康证的能繁母牛和后备母牛每头补助500元(含上级补助)。

  (二)畜牧业转型升级

  1.畜禽养殖场改扩建和设施化改造项目

  现有畜禽养殖场(户),不在禁养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齐全的,对栏舍、设施设备构建等进行改造,积极改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并在关键技术应用、疫病防控、产地检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养殖档案建设和提高养殖场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核定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申报、审核、验收后,按项目核定建设内容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

  2.生态化、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生态家庭牧场建设项目

  对规模达Ⅱ级以上(水禽旱养项目存栏规模达3000羽以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齐全(水禽旱养项目用地经有关部门同意),经申报立项,并通过验收的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生态家庭牧场建设项目,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蛋鸭旱养项目限额20万元)。

  补助环节为养殖场或小区的标准栏舍、设施设备、粪污处理、防疫设施设备等建设。

  3.畜禽全产业链建设(1)畜禽养殖场、畜牧专业合作社或其他企业开办畜产品品牌直销门店或实现“农超对接”,自主经营本地畜产品的,每家门店或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含上级补助),同一业主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上级补助)。

  (2)奶牛养殖场(户)或专业合作社自行建立冷链设施设备的,按核定设施设备投入的30%给予补助(含上级补助),同一业主单位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建设

  对通过国家级和省级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验收的分别给予8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1.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开展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建设畜禽排泄物处理收集系统,沼液肥运输车辆或有机肥、沼液肥加工等设施设备。

  项目经申报立项、考核验收达标的,按核定造价给予70%补助。

  2.对畜禽排泄物提供车辆配送服务、异地利用液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给予运费补助。

  运输距离大于5公里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按20元/吨的标准,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按30元/吨的标准,分别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少于5公里的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异地利用液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需经认定,并按照平均存栏数核定年度最高异地利用液肥数量,一年内经巡查发现或举报查实1次偷排的,取消50%的补助金额,2次及以上偷排的,取消全部补助金额。

  (四)动物防疫及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对镇(街道)、养殖场户等相关单位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和疫情监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预防性扑杀等动物防疫补助,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对为配合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建造的病死动物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核定投资额80%给予补助。

  3.对在各级免疫抗体和畜产品质量监测中结果优良的养殖场户中评选动物防疫示范户10户,每户给予0.5万元奖励。

  十、林业扶持政策(一)森林抚育

  1.荒山荒地人工造林、迹地更新每亩补助400元,种植毛竹、经济林、木本油料、木本药材连片面积在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种子点播每亩补助100元。

  2.幼林抚育每亩补助150元,实施区域由林业部门统筹安排,重点在重要通道沿线、公益林区、风景区、坟山区。

  森林抚育(彩色珍贵健康森林)按照林业部门批准的实施范围和市财政局核定造价,给予100%补助。

  3.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落,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采取抢救、治理、复壮、保护措施的,按工程量的大小给予5000元以内的补助。

  (二)森林防火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每公里补助1万元,生物防火带抚育每公里补助1万元(当年不补,第二至六年每年各补0.2万元);防火隔离带建设每公里补助0.5万元,防火隔离带维护每公里补助0.35万元。

  十一、海洋与渔业扶持政策(一)现代渔业生产发展

  1.新建(扩建)工厂化养殖项目。

  单个项目基础设施投入不少于30万元,其中工厂化养殖必须建设养殖尾水治理设备、设施,否则不予扶持。

  补助标准:按核定造价的20-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建筑物建设的,必须提供用地审批手续)。

  2.渔业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环节为新产品开发、技改主要设施建设(不包括土建)、设备购置。

  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稻田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要求连片面积10亩以上,渔坑面积不少于稻田面积3%-5%,渔坑深度为0.8-1.0米,渔沟深为0.3-0.5米,田埂需要硬化,田埂高度为0.3-0.5米。

  补助标准:按核定造价60-70%给予补助。

  4.浅(近)海贝藻养殖为主的碳汇渔业项目。

  要求连片50亩以上、设施投入10万元以上;采用筏架式或延绳式养殖模式。

  补助标准:按核定设施造价的25-30%给予补助。

  (二)渔业产业化经营奖励

  1.渔业标准化建设。

  支持渔业生产单位推广实施国家、行业或地方性标准。

  具体养殖规模符合要求:陆基水产品集约化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浅海滩涂养殖面积500亩以上,网箱养殖水体5000立方以上;技术推广要求:示范产品有生产技术规程和生产技术标准模式图,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三项记录”档案齐备;单个项目验收合格后奖励3万元。

  验收标准详见乐清市渔业标准化推广项目评估验收评定表。

  2.渔业技术进步推广。

  经海洋与渔业局同意立项,渔业养殖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的科学试验,经温州市级以上专家验收通过,并根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等情况评定A级、B级、C级,单个项目分别奖励7万元、5万元、3万元。

  3.水产优质种苗。

  当年认定为“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苗种繁育场开展贝类优良品种培育、筛选工作,经农业部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评定,单个项目奖励10万元。

  4.渔业品牌建设。

  渔业专业合作社从事滩涂养殖500亩以上,2015年后注册商标,统一品牌销售养殖产品或初加工产品占社员产品总量的60%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养殖三项记录、资金往来凭证、财务会计记录凭证等资料规范齐全;一次性奖励合作社5万元。

  5.渔民转产转业。

  从事传统捕捞作业,在一打三整治活动中主动登记并上缴渔船,由政府集中处置的本市“三无”渔船船主,转产到其他行业,参加技能培训的,凭培训机构的发票、结业证书等证明资料,给予培训费6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千元;符合渔业生产发展补助政策的,按最高比例给予补助。

  十二、水利工程建设补助政策(一)海塘、水闸工程:

  非市直管标准海塘、水闸工程维修,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

  (二)水库、山塘工程:

  1.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含维修、养护):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包括配建防汛抢险道路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100万元以内,市财政补助90%,超过100万元部分市财政补助95%;山塘除险工程包括配建防汛抢险道路工程,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下,市财政补助80%,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上,决算造价100万元以内,市财政补助90%,超过100万元部分市财政补助95%。

  2.新建水库、山塘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

  3.水库和山塘清淤: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

  4.病险山塘拆扩建工程:病险山塘按原规模拆建的,按除险标准补助;扩建的,分两部分计算市财政补助,A(核定决算造价×原山塘总库容/新山塘总库容)部分参照山塘除险加固补助标准补助、B(核定决算造价×总库容扩容/新山塘总库容)部分参照新建山塘补助标准补助。

  (三)防洪堤工程:

  山区性河道宽度15米以上或县级及县级以上山区性河道防洪堤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其他防洪堤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

  (四)平原河道整治工程:

  1.河道护岸:

  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护岸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其他河道护岸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

  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造价150元/m2,按实列入河道整治工程决算造价,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造价>

  150元/m2,按150元/m2计入决算造价,超出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2.河道疏浚:

  乐成、城东、城南、盐盆等四街道以街道办事处为业主的项目,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其他项目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上,市财政补助80%;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以下,市财政补助70%。

  3.沿河砼路面:

  (1)因施工原因造成沿河原砼路面损坏的,砼路面修复造价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

  (2)新建沿河砼路面,砼路面宽3米的,砼路面造价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中,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砼路面宽>

  3米的,超出3米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4.沿河护栏:

  河道整治工程中,沿河护栏造价150元/米,按实列入河道整治工程决算造价,参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护栏造价>

  150元/米,按150元/米计入决算造价,超出部分造价由建设单位自负。

  5.拓宽水域用地:

  占补平衡后累计净增水域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含200平方米)工程项目,按净增实际面积,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全额给予补助。

  6.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整治工程中建筑物拆除:

  在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整治工程中,护岸挡墙施工开挖线范围内需拆除的合法建筑物补偿费用,参照市政府有关房屋拆迁规定,将其费用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中,按照护岸补助标准补助。

  7.卡口整治:

  列为市河道卡口整治项目,对加快行洪排涝起重要作用的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

  (五)阻水农桥拆建:

  1.县级及县级以上河道严重阻水农桥(现桥梁跨径规划河面宽的60%)拆建,按桥梁跨径长度×桥宽(限制补助最大桥宽为8米),每平方米补助3000元;一般阻水农桥(现桥梁跨径>

  规划河面宽的60%)拆建,按桥梁跨径新增部分长度×桥宽(限制补助最大桥宽为8米),每平方米补助3000元。

  2.其他河道阻水农桥拆建,按桥梁跨径新增部分长度×桥宽(限制补助最大桥宽为8米),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

  (六)农田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工程,山老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其他地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列入粮食功能区等建设项目除外)。

  (七)水乡文化提升工程:

  列入温州市创建水文化特色宜居社区、村(居)、生态文化园示范项目,山老区其水利工程(含生态景观)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其他地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

  (八)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山老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其他地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

  (九)水利工程抢险、节水型改造项目:

  由市政府另定。

  说明:水利补助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之后批复初设项目按本标准执行(2016年1月1日之前批复初设,未施工招标的参照本标准执行),2016年1月1日之前批复初设并已施工招标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十三、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每人每天补助50元,绿色证书培训补助400元/证。

  职业技能初级证书培训每人补助350元,中级证书补助550元,高级证书补助800元。

  (二)转移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具体培训标准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职业培训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的文件执行。

  (三)成人学历教育培训:依托浙江大学、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培训,拿到毕业证书的每人补助学费4000元。

  十四、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扶持政策(一)星级户(点)评定补助:一、二星级经营户(点)由乐清市评定,一般在每年在3、4月份申报,5、6月份评定,一星每户(点)补助5000元,二星每户(点)补助10000元;三、四、五星级经营户(点)由温州市、省评定,一般在每年下半年评定,三、四、五星级户(点)补助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

  (二)乐清市级精品项目补助:年初申报,申报对象为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每镇街申报最多2家,且不能连续申报。

  精品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必须在20万元以上,一般每年项目总数不超过5家,经验收合格后每家经营户(点)补助5-20万元。

  十五、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一)土地治理项目。

  项目造价一般控制在110万以内。

  水稻田改造的,是财政按核定造价的80%以内补助,园地、山地开发改造的,市财政核定造价的60%以内补助。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

  单个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额度控制在20-100万元,自筹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财政扶持资金。

  农业补贴【2】

  项目名称: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受理单位:农业部(各县农委、农业局)

  支持范围:

  重点扶持蔬菜(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每个设施基地200亩以上(设施内面积,资金补助数额:5000元/亩,不超过300万元。),每个露地基地1000亩以上。

  资金补助数额:5000元/亩,不超过300万。

  申请申报时间:7-8月。

  项目名称: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

  受理单位:农业部

  支持范围:

  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3年以上、已有年培育蔬菜优质适龄壮苗500万株以上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假劣种苗问题。

  资金补助数额:中央资金500万元以内

  申请申报时间:5-6月。

  项目名称: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受理单位:财政部

  支持范围:

  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资金补助数额:500-800万。

  申请申报时间:10月。

  项目名称: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化

  受理单位:农业部、财政部

  支持范围:

  重点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先建后补,视具体情况。

  申请申报时间:9月。

  项目名称:扶贫项目

  受理单位:扶贫办

  支持范围:

  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

  资金补助数额:5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不定。

  项目名称: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受理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支持范围:

  粮食主产区,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灌溉面积为5~30万亩。

  资金补助数额:单个项目的总费用不超过20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8月。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受理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支持范围:

  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申请申报时间:300万。

  申请申报时间:6月底。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受理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支持范围:

  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申请申报时间:300万。

  申请申报时间:6-8月底。

  申报建立家庭农场有哪些程序?

  一

  家庭农场的认定与登记

  家庭场既能享受到国家政策,同时可以继承和发展,而且家庭农场涉及农业规划、财产、品牌建设、农场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应该也必须进行“登记”。

  只有登记为家庭农场才能获得国家认可,便于认定识别、政府管理与政策支持。

  除此之外,尽管有了官方的定义,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却并非如此,造成“家庭农场”成为了某些主体通过政策进行套利的手段。

  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也是保证家庭农场稳定性、政策针对性的要求。

  各地省市涉及农业的部门基本上都出台了对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在这些意见中,对家庭农场的登记范围、名称称谓、经营场所等方面做出了说明。

  不少省市规定: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己承包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这里面所指的家庭,有很多的界定,也出现了许多观点:一种是以传统的家庭为基础,即子女分家后就算一个家庭;也有人建议,以大家庭为基本单元;还有的提出,家庭成员占经营人员的比例至少80%,也可以聘请临时工或长期工;另外一部分人认为,家庭农场主不应局限于农村户口。

  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家庭的含义可以扩大到祖辈、父辈、儿孙辈甚至其他亲属。

  在现阶段,家庭农场业主以农村户籍为宜。

  城市人员、工商资本可以进入农业领域,但目前不宜纳入政策所指向的家庭农场范畴。

  国家规定,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成立专业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市)农经部门复审。

  经复审通过的,报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农经部门认定其专业农场资格,做出批复,并推荐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

  家庭农场登记需要的申报材料

  1.专业农场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农场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3.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4.专业农场成员出资清单;

  5.专业农场发展规划或章程: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般有如下材料:

  第一,土地流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第二,土地经营规模,比如水田、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30公顷以上,其他大田作物经营面积50公顷以上,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第三,土地流转时间,10年以上(包括10年);

  第四,投入规模,投资总额(土地流转费、农机具投入等)要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五,有符合创办专业农场发展的规划或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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