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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职工遗属补助2017
山西职工遗属补助2017,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下面带来2017山西职工遗属补助相关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2017山西职工遗属补助【1】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山西省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方的网站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三、补助费标准
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 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政府标 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四、具体问题
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 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 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 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 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本文下 达后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从工作人员死亡之下月起执行。
6、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规定执行。
7、符合离休条件而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人员,其无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执行晋人 险字〔2000〕9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8、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 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
五、审批权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由死者遗属本人申请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省直单位报主 管厅、局审批;市、地所属单位,报市、行署人事局审批;县所属单位,报县人事局审批。
六、经费开支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临时救济费,按现行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费 项下支付,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支付。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附: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省会城市:156 地级市:140 县级市:110 县(区):9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晋人工字[2002]10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 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 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遗属补助费审核【2】
一、办理事项: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遗属补助费审核
二、法定依据:
1、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晋劳社养(2002)310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2、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晋劳社养(2002)325号《关于调整企业退休老工人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三、办事程序:
1、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单位或者死者家属向行政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申请,并领取死亡待遇审批表。
2、窗口受理。
3、窗口审核办理。
四、申请条件:
1、退休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2、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
供养直系亲属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养子女)未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申报材料:
1、死亡待遇审批表。
2、单位介绍信。
3、死亡注销户口复印件。
4、遗属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5、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状况证明。
六、承诺时限: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提速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理。
七、数量:无限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行政便民中心(0356)423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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