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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有补助吗?

时间:2022-10-06 07:21:40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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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低保户有补助吗?

  2017年低保户有补助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7年低保户补助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2017年低保户补助【1】

  从2014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其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71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调整到620元。

  低保条件: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

  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017年低保户补助【2】

  2016年上海低保标准(最新)市民政局说,4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8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30元调整为不低于1150元;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60元。

  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相应调整提高。

  具体标准详见以下文!

  参考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社会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低保标准

  2016年4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每人每月79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880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11.39%。

  调整提高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1、重残无业人员、社会孤老残幼、三胞胎和司法老残等4类对象,从每人每月103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150元,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散居归侨、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等8类对象,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370元不等。

  调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50元。

  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60元。

  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提高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从每人每月8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70元。

  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

  低保户价格临时补贴改为“按月发放”

  日前,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与以前相比,此次价格临时补贴由“按季发放”缩短为“按月发放”,并要求在相关指数公布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这次主要对联动机制的补贴对象、启动条件、补贴时效和资金保障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与旧的机制相比,本次修改锚定的“CPI”和“食品”两个指标,代表性更强,粮食、肉类、鲜菜等商品价格变化情况均可得到体现。

  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达到其中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同时,原来“连续3个月达到临界值”方可启动联动机制也修改为“单月达到临界值”,考量周期从“连续3个月”缩短为“单月”,使机制的灵敏度明显增强。

  而且要求在相关指数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到位,时效性大幅提高。

  此次修改还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修改为“特困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修改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保障范围比原机制保障的范围更广。

  自2011年联动机制建立以来,各地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机制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据统计,全省已累计向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近300万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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