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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江苏省

时间:2021-02-03 09:03:01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2017遗属补助江苏省

  江苏省2017遗属补助就在下面,目前为止还是按照原来的执行,请看下面的相关文件!具体可以到可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职工的工资收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生活费都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且原执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信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5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60元。

  三、企业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其它在职及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按省劳动厅现有规定执行。

  四、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死者遗属户口在农村的,在上述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减发20元。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38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38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六、本通知所述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执行此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分项领取的其它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各市可在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总的来说,遗属补助条件分为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两方面。

  1. 丧葬费:2008年8月31前,企业员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2008年9月1日开始,厅级以上人员丧葬费标准为4000元,其他为3500元;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8年8月31日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后,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除了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外,遗属补助还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3.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4.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5.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6.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遗属补助对象要求

  遗属补助对象不管在年龄、收入上都要达到一定标准,才可获得遗属补助。
以下是遗属补助对象的要求

  (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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